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旻諺
具 保 人 楊豐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豐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楊豐榮因被告楊旻諺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 萬元,由具保人楊豐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 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院接受訊問,且具保人楊豐榮 並到庭陳稱已無法聯絡被告到庭等語,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憑;嗣本院依法囑警前往上址進 行拘提,亦因被告已不知去向而無法拘提到案,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2 年3 月14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 0000號函暨檢附之報告書附卷可稽,而被告目前復無何在監 、押資料,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 在卷 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所繳納 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