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雙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文雄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既係對參加人之「優美及圖(墨色)」商標,以「參加人之商標有違延 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 定」為由,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台評字第八八○三 八一號商標評定書為「主張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部分為申請 不成立;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部分申請駁回」之處分,原告對上開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從 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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