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40號
TCDM,102,聲,1040,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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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主賢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2年執聲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主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主賢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2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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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