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2年度,61號
TCDM,102,易緝,61,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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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1228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61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75號
                  102年度易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進財
      李志霖
      徐天卓
      陳明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3253、7059、8409、8410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43
0、1432、1434、1440、1441、1453、1454、1455、1456、1462
、1468、1474、1501、1510、1524、1540號、102年度偵緝字第
18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上
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秋月
               書記官  江婉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崔進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如附表四、五、六、七、八、九、十所示;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如附表四、五、六、七、八、九、十所示,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参年。沒收如附表四、五、六、七、八、九、十所示。
李志霖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沒收如附表四、五、六、七、八、九、十所示。徐天卓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如附表四、五、六、七、八、九、十所示。
陳明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如附表四、五、六、七、八、九、十所



示;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如附表四、五、六、七、八、九、十所示,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沒收如附表四、五、六、七、八、九、十所示。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游榮基(已審結)曾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7 年4月16日以96年度易字第47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期徒刑2月,於97年5月19日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 院於98年9月15日以98年度中簡字第24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於98年10月12日確定,於98年12 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禮炤(已審結)曾於98年間,因 詐欺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7月8日以98年度桃簡 字第13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9月14日確定,於98年 10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張遵謙(另行審結)曾於95年間 ,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6月19日以95年 度桃簡字第14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於95年7月2 4日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1月26日以96年度撤 緩字第8號撤銷緩刑,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2月27日以96年 度抗字第180號駁回抗告確定,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 年8月2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58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6年2月5 日以95年度易字第154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6年3月26日 確定,經該院於96年8月2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67號減為 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96年12月1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王永輝(已審結)曾於98年間,因妨害 自由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5月25日以98年度訴 字第12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9年9月23 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1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9年10月 29 日確定,於100年9月4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羅玉麟(已 審結)曾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於95年6月30日以95年度壢簡字第85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 於95年8月7日確定;因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9 年11月15日以99年度簡字第3156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於99 年12月13日確定,上開2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3 月21日以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 1月15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於100年3月30日確定, 因被告羅玉麟前已於96年1月19日入監執畢上開有期徒刑4月



之刑期,已逾上開減刑裁定確定後之刑期,因被告已無刑期 須再執行,其刑期應以減刑裁定確定之日為其執行完畢之日 ,是以100年3月30日執行完畢;蔡立法(已審結)曾於98年間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2月4日以98年度訴緝字 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經台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8年3月16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613號駁 回上訴,於98年4月6日確定,於98年12月26日徒刑易服社會 勞動履行完成,執行完畢;林連水(已審結)曾於99年間,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9年8月31日、10月 19日分別以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445號、99年度審投交簡字 第51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於99年9月28日、99年 11月8日確定,經該院於100年1月24日以100年度審聲字第2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00年3月2日確定,於100 年7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林文忠(已審結)於9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5年7月3 1日以95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5年8月28 日確定,於95年11月8日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林炳棟(已 審結)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 12月18日以96年度簡字第79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7年1 月18日確定,於97年7月18日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於97 年間,因藏匿人犯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7月10 日以98年度簡字第34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2月 20日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趙麗珠(已審結)於97年間,因 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7年9月24日以97年度易 字第219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1月19日因撤回上訴 而確定,於98年9月8日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周峻億(已 審結)於97年間,因侵佔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1 月7日以97年度士簡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刑減為有 期徒刑2月15日,於97年2月12日確定,於97年3月1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羅文庚(已審結)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7年4月30日以97年度易字第1215號判 處有期徒刑8月、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97 年6月2日確定,於98年5月27日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陳 克輝(已審結)前於95年間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於96年2月9日以95年度簡字第5676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96年4月18日確定,嗣經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76號 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1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8 月27日以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



徒刑6月,於97年10月22日確定;又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3月9日以98年度簡字第53 6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於99年 8月3日確定,上開各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10月5 日以99年度聲字第481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 100年6月5日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
㈢、施瑞榮(已審結)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 11日以97年度易字第4883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4月,於98年6 月1日確定;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5日 以98年度中簡字第19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6月26日 確定;嗣經本院於98年8月19日以98年度聲字第3767號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98年9月28日確定,於99年2月25日縮 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陳正忠(已審結)於98年間,因詐欺案 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8年8月12日以98年度簡字第169 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8年9月9日確定,於99年10月6日 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江其興(已審結)於93年間,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3月11日以93年度易字第1 6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4月11日確定,於94年8月2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張瑞豐(已審結)於93年間,因洗錢防 製法案件,經本院於93年4月6日以93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3年5月13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 院於93年12月31日以93年度易字第21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於94年3月1日確定;又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 院於96年10月9日以96年度易字第413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減為有期徒刑4月,於96年10月9日確定,上開數罪,經本院 於96年12月2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8177號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1月15日、有期徒刑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5 日,於97年4月7日確定,於97年6月27日縮刑期滿徒刑執行 完畢;陳有信(另行審結)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236號判處有期徒 刑4月,於96年5月28日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8 月2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28號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 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4月22日以 97年度簡字第1089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於97年6月 25日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7月11日以97年度 聲字第160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於97年8月6日確定 ,因減刑裁定確定後,被告前已執行之刑期,已逾減刑裁定 確定後之刑期,被告已無殘刑須再執行,其刑期應以減刑裁 定確定之日即97年8月6日為其執行完畢之日;鄭聰明(已審 結)於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5



年11月28日以95年度士交簡字第15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96年6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公共 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於96年5月10日、96年 10月31日,各以96年度交易字第174號、96年度交易字第490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分別於96年5月28日、 97年1月21日確定,接續執行,於98年4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 完畢。
㈣、陳祐銘(另行審結)綽號「慶仔」,為利用臺中市、新北市、 高雄市等地區之遊民及經濟拮据之民眾詐領勞工保險局之紓 困貸款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即自96年間起至101年2月間止 ,夥同嚴萬發(另行審結)、吳裕仁(另行審結)、潘仁和(另 行審結)、張福義(另行審結)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 意圖之犯意聯絡,利用具有勞工年資12年以上之遊民或生活 困苦之民眾,對生活上現金之急迫需求,由吳裕仁潘仁和 、張福義等人分別居間介紹如附表所一、三所示之具有該等 勞工年資之林和成(已審結)、張麗真(已審結)、游榮基(已 審結)、陳禮炤(已審結)、李宗輝(已審結)、范功宏(已審結 )、吳桂蘭(已審結)、張遵謙(另行審結)、杜屏生(已審結) 、洪培元(已審結)、林瑞維(已審結)、羅玉枝(已審結)、翁 智輝(已審結)、鄭明鳳(已審結)、黃錫鉦(已審結)、陳正益 (已審結)、王永輝(已審結)、羅玉麟(已審結)、林朝卿(已 審結)、洪東(已審結)、林美玉(已審結)、崔進財、蔡立法( 已審結)、林連水(已審結)、王道斌(已審結)、陳明驃(已審 結)、黃仁富(已審結)、傅建郎(已審結)與林文忠(已審結) 、林炳南(已審結)、林炳棟(已審結)、趙麗珠(已審結)、李 豊裕(已審結)、林鼎翔(已審結)、周峻億(已審結)、賴榮堃 (已審結)、張德志(已審結)、梁家榞(已審結)、詹錢斌( 已 審結)、羅文庚(已審結)、陳克輝(已審結)、葉仙慶(已審結 )、李志霖施瑞榮(已審結)、陳正忠(已審結)、徐天卓、 趙巨盛(另行審結)、李炳根(已審結)、于寶林(已審結)、江 其興(已審結)、謝進財(已審結)、張瑞豐(已審結)、陳有信 (另行審結)、鄭聰明(已審結)、柯建銘(已審結)、許裕明( 已審結)、莊清吉(已審結)、許銀發(已審結)、陳明昇與黃 庚申(已死亡,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周發朱啟德、李汪棟邱宏道黃仁輝周發 等5人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及王清漢李成發、黃培發、羅家彤、張開任、陳和川、馬 連山、謝朝輝(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 中)、唐春壽黃添旺徐寶富王清漢等人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通緝)及張金木高正彥王群龍



、楊添丁、蔡枝樹許奇文胡瑞光王家寶(張金木等8 人業因死亡,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陳文欉、蘇素娥、郭祥榮、林維隆、高錦泉、謝阿 東、陳子文、高文全、葉有課、潘榮章、邱龍通、簡讚廷、 蘇美芳吳聲俊、楊慶雄、葉國明、蔡清塗、張克明、盛仁 海、林天順、雷臺英、姜福欽、賴金鳳、王德興、郭銘孟、 梁燕輝、張金德、郭松浦、蔣英世、江福修、潘竑全、謝怡 萬、黃光男、簡明春、陳文信、林天順、梁振德、葉崑明、 蕭朝明王朝金張晉瑋王家榮、杜義興、蔡世勇、劉景 春、傅振朋、黃順福謝雲福、林國棟、江清庭、游勝輝、 林銘烺、楊圖基、劉振漢、彭瑞彰、葉啟明、黃祥、陳坤上 、許奇文錢正中、陳俊亮、康智聰、楊玉水、林勳龍、許 榮進、謝守義、柯朝洲、馮振彬、簡俸斌、蔡政一、陳欽樹 、劉華億、陳文斌、許聰明葉甫龍許永順、吳甦、李永 存、鄧增賢、許坤井、賴慧澤、林見連、劉漢升、賴錦昌( 陳文欉等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命警調查中 )等人頭戶予陳祐銘,並賺取每1人頭戶之介紹費新臺幣( 下同)1萬元到3萬元不等之現金。嗣陳祐銘吳裕仁嚴萬 發等人即與附表一、三所示之陳文欉等人議妥,為其等辦理 勞工保險加保相關事宜(由潘仁和負責代刻印章等),除相 關費用由陳祐銘支出外,並由嚴萬發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休旅車搭載陳祐銘(該車由陳祐銘以詐得之紓困貸款、老 年給付所得購買,登記在傅建郎名下,已查扣並於101年4月 6日拍賣以69萬5000元拍定)按月於每月1日下午1、2時許, 至臺北市火車站;每月5日下午5時許,至臺中市中區第一廣 場;每月5日晚上10時30分許,至高雄市後火車站某處,以 預借現金為名,發放1千元至數千元不等之現金予上開陳文 欉等人,待其等勞工年資符合申請上開紓困貸款、老年給付 等條件時,即由嚴萬發駕駛上開汽車搭載陳祐銘吳裕仁等 人共同偕同各該人頭戶前往臺灣土地銀行及其各分行或勞工 保險局申請該紓困貸款或老年給付,於各該款項核撥後,其 中7成歸由陳祐銘吳裕仁嚴萬發等人所有,其餘3成,於 扣除陳文欉等人先前向陳祐銘所預借之部分後,方由陳祐銘吳裕仁嚴萬發交付予陳文欉等人。待陳文欉等人對陳祐 銘產生經濟上之依賴後,陳祐銘等人即邀陳文欉等人共同基 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分由陳祐 銘、吳裕仁等人將附表一、三所示之莊清吉等人,帶至如附 表一所示不知情之新北市體育用品服務職業工會(原名為台 北縣體育用品服務職業工會)、臺北市砌磚業職業工會等處 ,佯以該等人頭戶均具有各該職業工會所具之工作,而加入



各該工會,使各該工會不知情之承辦人,於附表一所示之「 加保時間」,為莊清吉等人辦理勞工保險加保等事宜;或由 嚴萬發委請不知情之富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會計謝芬芳(嚴 萬發之外甥女,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已移轉至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至勞工保險局之網站,於附表一 所示之「加保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陳文欉、蘇素娥、 張麗真、柯建銘、李宗輝、范功宏、蔡世勇傅振朋、朱啟 德、許聰明、林美玉等人,佯以申報為該公司之員工,並辦 理勞工保險續保等事宜;而使勞工保險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 員將上開不實投保事項登載在其執掌之公文書上,影響勞工 保險局對於勞工保險登記之正確性。陳祐銘吳裕仁嚴萬 發等人即以此方式,而為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陳文欉等人延 續勞工年資,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規定得申請勞工紓困貸款 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資格。嗣陳祐銘吳裕仁嚴萬發等 人即夥同附表二所示之陳文欉等人,與附表三所示之簡俸斌 等人,分別向勞工保險局不知情之承辦人申請前開紓困貸款 與老年給付,使勞工保險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 而先後於附表二、三所示之進帳日期,核撥如附表二所示之 紓困貸款計560萬元及附表三所示之老年給付計1786萬3453 元予陳文欉等人,總金額達2346萬3453元。嗣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自101年2月5日下午起,先於 陳祐銘吳裕仁嚴萬發等人再次至臺中市中區第一廣場發 放現金時,當場拘提到案,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1 年2月5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中區柳川西路第一廣場中庭 扣得陳祐銘持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於101年2月5日17時40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車牌號碼0000-00車輛內 ,扣得陳祐銘持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於101年2月5日19時 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扣得陳祐銘持有 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於101年2月5日19時15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巷0號扣得吳裕仁持有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於 101年2月5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第 一廣場扣得嚴萬發持有如附表八所示之物;於101年2月5日 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中區柳川西路第一廣場中庭扣得陳明 驃持有如附表九所示之物;於101年2月7日15時44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扣得陳祐銘傅建郎名義購 買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始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第74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㈠、核被告崔進財陳明昇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4條之偽造文書罪。被告李志霖徐天卓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偽造文書罪。被告崔 進財、陳明昇2人所犯上開2罪間,其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崔進財陳明昇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李志霖於9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 95年12月5日以95年度訴字第32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緩刑5年,於96年1月2日確定,於101年1月1日緩刑期滿,緩 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外,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按,其等3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業均已坦 承犯行,均深具悔意,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認罪(見本 院101 年度易字第1228號卷㈥第29頁),衡其等3人經此次偵 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均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為此 公訴人與被告崔進財李志霖陳明昇3人協商,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崔進財宣告緩刑3年,予以李志霖陳明昇均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李志霖陳明昇2人均深切反省,公訴人並與被告李志霖陳明昇2人 協商各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各提供40、6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觀後效。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李志霖陳明昇2人違反本院所定上 開提供義務勞務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均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 此敘明。
㈢、又沒收係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之關係,應沒收物,應 於共犯之罪刑內同時諭知沒收,最高法院著有50年台上字第 825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本案之沒收,詳如附表四、五、 六、七、八、九、十所示。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 決上訴,應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江婉君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人頭戶之勞保異動資料表暨申請紓困貸款一覽表 (貨幣單位:新台幣)
┌──┬────┬─────┬────┬─────┬─────┬──┬──┬─────┬─────┬───┬─────┬───────┐
│編號│姓 名 │身份證字號│出生日期│保險證號 │ 工會(公司│被保│加保│加保時間 │退保時間 │紓困貸│進帳日期 │被保險人異動資│
│ │ │ │ │ │) 名稱 │險人│表影│ │ │款金額│ │料、加保申請表│
│ │ │ │ │ │ │異動│本 │ │ │(新台 │ │等資料來源 │
│ │ │ │ │ │ │資料│ │ │ │幣元) │ │ │
├──┼────┼─────┼────┼─────┼─────┼──┼──┼─────┼─────┼───┼─────┼───────┤
│ 1 │ 陳文欉 │Z000000000│49.05.01│00000000X │富強交通企│ │ │ 99.12.22 │100.12.31 │100000│100.01.12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有限公司│V │V │ │ │元 │ │號卷五第131、 │
│ │ │ │ │ │ │ │ │ │ │ │ │131頁反面 │
├──┼────┼─────┼────┼─────┼─────┼──┼──┼─────┼─────┼───┼─────┼───────┤
│ 2 │ 莊清吉 │Z000000000│46.06.01│00000000F │新北市體育│ │ │ 98.10.13 │101.02.20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用品服務職│V │V │ │ │ │ │號卷五第136、 │
│ │ │ │ │ │業工會 │ │ │ │ │ │ │136頁反面 │
│ │ │ │ │ │(原名為台│ │ │ │ │ │ │ │




│ │ │ │ │ │北縣體育用│ │ │ │ │ │ │ │
│ │ │ │ │ │品服務職業│ │ │ │ │ │ │ │
│ │ │ │ │ │工會--以下│ │ │ │ │ │ │ │
│ │ │ │ │ │同) │ │ │ │ │ │ │ │
├──┼────┼─────┼────┼─────┼─────┼──┼──┼─────┼─────┼───┼─────┼───────┤
│ 3 │ 陳明驃 │Z000000000│44.09.21│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8.06.12 │100.12.16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137、 │
│ │ │ │ │ │ │ │ │ │ │ │ │137頁反面 │
├──┼────┼─────┼────┼─────┼─────┼──┼──┼─────┼─────┼───┼─────┼───────┤
│ 4 │ 陳克輝 │Z000000000│47.05.19│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101.01.02 │ │ │ │本院101易字第 │
│ │ │ │ │ │業職業工會│V │ V │ │ │ │ │3030號卷㈢第74│
│ │ │ │ │ │ │ │ │ │ │ │ │頁 │
├──┼────┼─────┼────┼─────┼─────┼──┼──┼─────┼─────┼───┼─────┼───────┤
│ 5 │ 沈鳳全 │Z000000000│47.02.10│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100.06.01│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141頁 │
│ │ │ │ │ │ │ │ │ │ │ │ │反面至第142頁 │
├──┼────┼─────┼────┼─────┼─────┼──┼──┼─────┼─────┼───┼─────┼───────┤
│ 6 │ 林和成 │Z000000000│47.01.30│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8.09.16 │101.02.14 │100000│100.01.20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元 │ │號卷五第142頁 │
│ │ │ │ │ │ │ │ │ │ │ │ │反面至第143頁 │
│ │ │ │ │ │ │ │ │ │ │ │ │、第149頁 │
├──┼────┼─────┼────┼─────┼─────┼──┼──┼─────┼─────┼───┼─────┼───────┤
│ 7 │ 蘇素娥 │Z000000000│52.04.11│00000000X │富強交通企│ │ │ 99.12.24 │101.02.07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有限公司│V │V │ │ │ │ │號卷五第150頁 │
│ │ │ │ │ │ │ │ │ │ │ │ │至第151頁 │
├──┼────┼─────┼────┼─────┼─────┼──┼──┼─────┼─────┼───┼─────┼───────┤
│ 8 │ 高錦泉 │Z000000000│47.12.01│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8.12.23 │100.10.01 │100000│99.01.15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元 │ │號卷五第152頁 │
│ │ │ │ │ │ │ │ │ │ │ │ │至第154頁 │
├──┼────┼─────┼────┼─────┼─────┼──┼──┼─────┼─────┼───┼─────┼───────┤
│ 9 │ 葉有課 │Z000000000│47.12.31│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V │ 99.12.29 │101.01.01 │100000│100.01.19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 │ │ │元 │ │號卷五第155頁 │
│ │ │ │ │ │ │ │ │ │ │ │ │至第156頁 │
├──┼────┼─────┼────┼─────┼─────┼──┼──┼─────┼─────┼───┼─────┼───────┤
│ 10 │ 黃光男 │Z000000000│47.09.27│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12.29 │101.01.01 │100000│100.01.18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元 │ │號卷五第157頁 │
│ │ │ │ │ │ │ │ │ │ │ │ │至第158頁 │
├──┼────┼─────┼────┼─────┼─────┼──┼──┼─────┼─────┼───┼─────┼───────┤
│ 11 │ 張麗真 │Z000000000│47.10.11│00000000X │富強交通企│ │ │ 99.12.22 │101.02.07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有限公司│V │V │ │ │ │ │號卷五第159頁 │




│ │ │ │ │ │ │ │ │ │ │ │ │至第160頁 │
├──┼────┼─────┼────┼─────┼─────┼──┼──┼─────┼─────┼───┼─────┼───────┤
│ 12 │ 林連水 │Z000000000│47.01.05│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12.23 │ │100000│101.01.03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元 │ │號卷五第161頁 │
│ │ │ │ │ │ │ │ │ │ │ │ │至第164頁 │
├──┼────┼─────┼────┼─────┼─────┼──┼──┼─────┼─────┼───┼─────┼───────┤
│ 13 │ 王清漢 │Z000000000│47.05.20│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02.01 │101.01.09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169頁 │
│ │ │ │ │ │ │ │ │ │ │ │ │至第170頁 │
├──┼────┼─────┼────┼─────┼─────┼──┼──┼─────┼─────┼───┼─────┼───────┤
│ 14 │ 柯建銘 │Z000000000│51.02.18│00000000X │富強交通企│ │ │ 99.12.22 │100.05.31 │100000│100.01.12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有限公司│V │V │ │ │元 │ │號卷五第171頁 │
│ │ │ │ │ │ │ │ │ │ │ │ │至第172頁 │
├──┼────┼─────┼────┼─────┼─────┼──┼──┼─────┼─────┼───┼─────┼───────┤
│ 15 │ 林文忠 │Z000000000│47.01.02│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8.06.01 │101.02.14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173頁 │
│ │ │ │ │ │ │ │ │ │ │ │ │至第175頁 │
├──┼────┼─────┼────┼─────┼─────┼──┼──┼─────┼─────┼───┼─────┼───────┤
│ 16 │ 林炳南 │Z000000000│47.09.08│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8.09.16 │101.02.14 │100000│99.01.19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元 │ │號卷五第176頁 │
│ │ │ │ │ │ │ │ │ │ │ │ │至第178頁反面 │
├──┼────┼─────┼────┼─────┼─────┼──┼──┼─────┼─────┼───┼─────┼───────┤
│ 17 │ 簡明春 │Z000000000│42.10.02│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V │ 100.05.03│101.02.14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 │ │ │ │ │號卷五第179頁 │
│ │ │ │ │ │ │ │ │ │ │ │ │至第182頁 │
├──┼────┼─────┼────┼─────┼─────┼──┼──┼─────┼─────┼───┼─────┼───────┤
│ 18 │ 邱龍通 │Z000000000│47.07.18│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12.29 │101.01.01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183頁 │
│ │ │ │ │ │ │ │ │ │ │ │ │至第184頁 │
├──┼────┼─────┼────┼─────┼─────┼──┼──┼─────┼─────┼───┼─────┼───────┤
│ 19 │ 黃清波 │Z000000000│47.05.08│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12.29 │101.01.01 │100000│100.01.12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元 │ │號卷五第185頁 │
│ │ │ │ │ │ │ │ │ │ │ │ │至第186頁 │
├──┼────┼─────┼────┼─────┼─────┼──┼──┼─────┼─────┼───┼─────┼───────┤
│ 20 │ 彭瑞彰 │Z000000000│52.11.23│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8.12.23 │100.02.01 │100000│99.01.18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元 │ │號卷五第187頁 │
│ │ │ │ │ │ │ │ │ │ │ │ │至第188頁 │
├──┼────┼─────┼────┼─────┼─────┼──┼──┼─────┼─────┼───┼─────┼───────┤
│ 21 │ 陳文信 │Z000000000│44.03.27│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8.04.23 │101.02.14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189頁 │




│ │ │ │ │ │ │ │ │ │ │ │ │至第191頁 │
├──┼────┼─────┼────┼─────┼─────┼──┼──┼─────┼─────┼───┼─────┼───────┤
│ 22 │ 蔡立法 │Z000000000│47.10.17│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12.23 │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192頁 │
│ │ │ │ │ │ │ │ │ │ │ │ │至第195頁 │
├──┼────┼─────┼────┼─────┼─────┼──┼──┼─────┼─────┼───┼─────┼───────┤
│ 23 │ 葉啟明 │Z000000000│42.02.10│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03.12 │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200頁 │
│ │ │ │ │ │ │ │ │ │ │ │ │至第206頁反面 │
├──┼────┼─────┼────┼─────┼─────┼──┼──┼─────┼─────┼───┼─────┼───────┤
│ 24 │ 葉仙慶 │Z000000000│47.05.12│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8.08.05 │101.02.14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207頁 │
│ │ │ │ │ │ │ │ │ │ │ │ │至第209頁 │
├──┼────┼─────┼────┼─────┼─────┼──┼──┼─────┼─────┼───┼─────┼───────┤
│ 25 │ 蔡水生 │Z000000000│44.12.10│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12.23 │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210頁 │
│ │ │ │ │ │ │ │ │ │ │ │ │至第211頁 │
├──┼────┼─────┼────┼─────┼─────┼──┼──┼─────┼─────┼───┼─────┼───────┤
│ 26 │ 張瑞豐 │Z000000000│47.08.08│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8.08.05 │101.01.29 │100000│100.01.18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元 │ │號卷五第212頁 │
│ │ │ │ │ │ │ │ │ │ │ │ │至第213頁 │
├──┼────┼─────┼────┼─────┼─────┼──┼──┼─────┼─────┼───┼─────┼───────┤
│ 27 │ 游榮基 │Z000000000│47.11.13│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100.04.18│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214頁 │
│ │ │ │ │ │ │ │ │ │ │ │ │至第215頁 │
├──┼────┼─────┼────┼─────┼─────┼──┼──┼─────┼─────┼───┼─────┼───────┤
│ 28 │ 林天順 │Z000000000│43.10.30│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12.23 │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216頁 │
│ │ │ │ │ │ │ │ │ │ │ │ │至第217頁 │
├──┼────┼─────┼────┼─────┼─────┼──┼──┼─────┼─────┼───┼─────┼───────┤
│ 29 │ 梁振德 │Z000000000│44.12.23│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03.12 │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218頁 │
│ │ │ │ │ │ │ │ │ │ │ │ │至第220頁 │
├──┼────┼─────┼────┼─────┼─────┼──┼──┼─────┼─────┼───┼─────┼───────┤
│ 30 │ 陳禮炤 │Z000000000│47.04.17│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100.10.01│ │100000│101.01.03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元 │ │號卷五第221頁 │
│ │ │ │ │ │ │ │ │ │ │ │ │至第222頁 │
├──┼────┼─────┼────┼─────┼─────┼──┼──┼─────┼─────┼───┼─────┼───────┤
│ 31 │ 張金木 │Z000000000│47.01.29│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100.02.15│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223頁 │




│ │ │ │ │ │ │ │ │ │ │ │ │至第224頁 │
├──┼────┼─────┼────┼─────┼─────┼──┼──┼─────┼─────┼───┼─────┼───────┤
│ 32 │ 李宗輝 │Z000000000│40.09.01│00000000X │富強交通企│ │ │ 100.09.01│100.10.26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有限公司│V │V │ │ │ │ │號卷五第225頁 │
│ │ │ │ │ │ │ │ │ │ │ │ │至第231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馮振彬 │Z000000000│44.02.05│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12.23 │101.02.04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232頁 │
│ │ │ │ │ │ │ │ │ │ │ │ │至第233頁 │
├──┼────┼─────┼────┼─────┼─────┼──┼──┼─────┼─────┼───┼─────┼───────┤
│ 34 │ 李成發 │Z000000000│46.12.07│00000000S │台北市砌磚│ │ │ 99.12.23 │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業職業工會│V │V │ │ │ │ │號卷五第234頁 │
│ │ │ │ │ │ │ │ │ │ │ │ │至第235頁 │
├──┼────┼─────┼────┼─────┼─────┼──┼──┼─────┼─────┼───┼─────┼───────┤
│ 35 │ 周發 │Z000000000│45.08.25│00000000F │新北市體育│ │ │ 100.10.05│100.11.23 │ │ │101偵字第8410 │
│ │ │ │ │ │用品服務職│V │V │ │ │ │ │號卷五第236頁 │
│ │ │ │ │ │業工會 │ │ │ │ │ │ │至第23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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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