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元盛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226、476、542、2123、22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恐嚇信件貳份沒收。
犯罪事實
一、子○○因缺錢花用,且積欠房東吳志偉房租,竟各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著手對附表所示臺 中市地區幼稚園之園長(院長),以『土豆』為名寄發信件 ,信中恫嚇稱「因卡到幾條命案需要到大陸去,欠缺跑路費 ,要求各該幼稚園院長或園長須匯款至其指定不知情之吳志 偉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 戶(下稱中小企銀帳戶),且不得報警,否則會讓該幼稚園 、幼稚園的小朋友、院長或園長及其家人每天上社會新聞頭 條、發生意外,都卡了這麼多條,多1 、2 個沒差,警方無 法24小時提供保護,沒看到錢,下次就要50萬元」等語,並 列印自網路上搜尋所得之子彈、槍枝、槍擊現象、人頭等足 以使人見而生畏之照片,又接續於附表編號1 、6 、7 、8 、9 所示之時間,分別以公共電話撥打至如附表編號1 、6 、7 、8 、9 所示之幼稚園,接續恫嚇接到電話之幼兒園園 長或接電話之幼稚園人員稱:「把錢匯進去帳號內,不然就 知道了」等語。嗣因該如附表所示之幼稚園人員收到恐嚇信 及恐嚇電話後,均心生畏懼而報警處理,始未得逞。為警比 對附表1 幼兒園之電話通聯紀錄,再調閱可疑之公用電話附 近之監視錄影畫面,遂循線查獲,並於101 年12月19日16時 5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子○○位於南投縣草屯 鎮○○路000 號之住處,扣得其撥打恐嚇電話所穿著之黑色 外套1 件、牛仔褲1 件及白色安全帽1 頂,復扣得由附表5 之園長甲○○所提出子○○所有且寄發至該園之恐嚇信件1 封。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及庚○○、丁○○、辛○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第六分局、第三分局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憑佐:
㈠被告子○○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白不諱 。
㈡證人即告訴人庚○○、丁○○、辛○○於警詢之指述,及證 人己○○、癸○○、甲○○、壬○○、乙○○、丙○○、吳 志偉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臺中市私立康爾藝術幼兒園電話00-00000000 號及臺中私立 早稻田幼兒園電話00-00000000 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上開 恐嚇信件(含信封、內文及照片)影本、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吳志偉上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 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固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 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然此危害之通知,並非僅限 於「將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加者,亦應包括在內。 因是,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語」、「文字」為 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以「強暴」、「脅迫」,倘被害人尚 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 拒之程度者,仍屬本罪所謂「恐嚇」之範疇。至於危害通知 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 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 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 86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子○○以書面及電話恐嚇如 附表編號1 至9 號所示之被害人,恫嚇被害人等交出財物, 致使被害人等心生畏怖,且因被害人及時報警處理始未得逞 ,又其手段客觀上並未達使被害人等不能抗拒之程度,自屬 恐嚇取財行為,故核被告對如附表1 至9 號所示之被害人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
㈡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 號判例參照)。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6 、7 、8 、9 所 示,為達恐嚇被害人交付金錢之目的,而先後利用信件及電 話恫嚇被害人,外觀上雖有數個恫嚇被害人行為,但此數行 為係於密接之時間所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9 號所示,已著手詐欺行為之實施
,惟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其行為尚屬未遂,均依刑法第25 條第2 項後段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所犯如 附表所示恐嚇取財未遂9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受害 法益各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素行欠佳(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正 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恣意隨機向幼稚園寄發 恐嚇信函,以滿足個人慾望,危害社會安寧秩序,對被害人 所造成之恐懼非輕,行為實有不當,惟衡以被告實際上並未 取得財物,兼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已坦認 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就所宣告之刑及應執行刑,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末查,扣案之恐嚇信件2 份,均係被告所有,分別寄送用以 恐嚇附表6 之臺中市私立鴻揚托兒所、及附表9 臺中市私立 早稻田幼兒園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分 別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其餘①扣案之被告衣、褲、 安全帽,僅為其犯案時所穿著之衣物,與犯罪事實無關;② 扣案之棉棒1 支,則為警方現場採證所用之物,均不得予以 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後段、第51條第1 項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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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受害幼稚園│ 犯罪事實經過 │ 宣 告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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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私立│園長庚○○於101 │子○○犯恐嚇取財罪,│
│ │康爾藝術幼│年12月4日13時許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
│ │兒園(設臺│,在該園收到上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中市霧峰區│恐嚇信函及照片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民生路116 │求匯款,惟並未置│ │
│ │號) │理,復於同年月13│ │
│ │ │日13時12分許,接│ │
│ │ │到子○○所撥打要│ │
│ │ │求匯款之恐嚇電話│ │
│ │ │。 │ │
├──┼─────┼────────┼──────────┤
│ 2 │臺中市私立│園長丁○○於101 │子○○犯恐嚇取財罪,│
│ │霧峰弘明幼│年12月5日13時20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
│ │稚園(設臺│分許,在該園收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中市霧峰區│上開恐嚇信函及照│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育成路28號│片要求匯款,惟並│ │
│ │) │未置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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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中市私立│園長己○○於101 │子○○犯恐嚇取財罪,│
│ │中山幼兒園│年12月5日10時30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
│ │(設臺中市│分許,在該園收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南區建國南│上開恐嚇信函及照│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路1段126號│片要求匯款,惟並│ │
│ │) │未置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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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中市私立│主任辛○○於101 │子○○犯恐嚇取財罪,│
│ │康乃兒幼稚│年12月6日9時許,│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
│ │園(設臺中│在該園收到上開恐│,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市南區南門│嚇信函及照片要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路35號1樓 │匯款,惟並未置理│ │
│ │) │。 │ │
├──┼─────┼────────┼──────────┤
│ 5 │臺中市私立│園長癸○○於101 │子○○犯恐嚇取財罪,│
│ │小飛鼠幼稚│年11月22日16時許│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
│ │園(設臺中│,在該園收到上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市北屯區瀋│恐嚇信函及照片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陽北路37號│求匯款,惟並未置│ │
│ │) │理。 │ │
├──┼─────┼────────┼──────────┤
│ 6 │臺中市私立│園長甲○○於101 │子○○犯恐嚇取財罪,│
│ │鴻揚托兒所│年11月下旬某日,│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
│ │(設臺中市│在該園收到上開恐│,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北屯區同榮│嚇信函及照片要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路189號) │匯款,惟並未置理│案之恐嚇信件壹份沒收│
│ │ │,復於同年月27日│。 │
│ │ │下午某時,接到蕭│ │
│ │ │元盛所撥打指名要│ │
│ │ │找園長之電話,惟│ │
│ │ │因甲○○謊稱不在│ │
│ │ │,子○○因此掛斷│ │
│ │ │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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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中市私立│園長壬○○於101 │子○○犯恐嚇取財罪,│
│ │至聖幼兒園│年12月7日某時,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
│ │(設臺中市│在該園收到上開恐│,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大里區永隆│嚇信函及照片要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一街78號)│匯款,惟並未置理│ │
│ │ │,復於同年月13 │ │
│ │ │日13時許,接到蕭│ │
│ │ │元盛所撥打要求匯│ │
│ │ │款之恐嚇電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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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中市私立│子○○於101年11 │子○○犯恐嚇取財罪,│
│ │東南幼兒園│月底至12月初間之│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
│ │(設臺中市│某日,寄發上開恐│,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大里區東南│嚇信函及照片予東│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路327、331│南幼兒園,惟因被│ │
│ │號) │雨淋濕遭丟棄,該│ │
│ │ │園因此未知其恐嚇│ │
│ │ │內容。嗣於同年12│ │
│ │ │月11日中午12 時 │ │
│ │ │許,園長乙○○接│ │
│ │ │到子○○所撥打之│ │
│ │ │恐嚇電話,要求匯│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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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臺中市私立│負責人丙○○於 │子○○犯恐嚇取財罪,│
│ │早稻田幼兒│101年11月23日16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
│ │園(設臺中│時許,在該園收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市西屯區福│上開恐嚇信函及照│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雅路426、 │片要求匯款,惟並│案之恐嚇信件壹份沒收│
│ │428號) │未置理,復於同年│。 │
│ │ │月26日18時27分許│ │
│ │ │,接到子○○所撥│ │
│ │ │打要求匯款之恐嚇│ │
│ │ │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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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