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榮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435
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江慧貞
通 譯 林隆志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世榮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世榮於民國(下同)96年間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 易字第49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2月15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警惕,復基於乘他 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各別犯意, 利用陳翠寬急需款項以繳納貨款、票款而陷於急迫之際,先 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約定以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計息方式,並由陳翠寬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之支票以供擔保,貸予陳翠寬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現金, 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因陳翠寬不堪利息 之負荷,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44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江慧貞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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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日期 │借貸地點 │借貸金額(│年利率 │備註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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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年4月16 │臺中市西區向│60萬元。約│18萬/60萬x12│由陳翠寬簽發發票│
│ │日 │上南路1段160│定利息每月│月x100%=360%│日96年5月14日面 │
│ │ │號陳翠寬所經│18萬元。 │ │額60萬元支票1紙 │
│ │ │營蓓爾黛淨白│ │ │(本金部分)及簽│
│ │ │美顏館 │ │ │發發票日96年5月 │
│ │ │ │ │ │13日面額18萬元支│
│ │ │ │ │ │票1紙(利息部分 │
│ │ │ │ │ │)交付予陳世榮以│
│ │ │ │ │ │供擔保,面額18萬│
│ │ │ │ │ │元支票(利息部分│
│ │ │ │ │ │)屆期經陳世榮提│
│ │ │ │ │ │示兌現,面額60萬│
│ │ │ │ │ │元支票(本金部分│
│ │ │ │ │ │)則延期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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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6年4月18 │臺中市西區向│110萬元。 │(12萬+21萬 │由陳翠寬簽發發票│
│ │日 │上南路1段160│約定利息每│)/110萬x12 │日96年5月18日面 │
│ │ │號陳翠寬所經│月33萬元。│月x100%=360%│額70萬元、40萬元│
│ │ │營蓓爾黛淨白│ │ │支票各1紙(本金 │
│ │ │美顏館 │ │ │部分)及簽發發票│
│ │ │ │ │ │日96年5月14日面 │
│ │ │ │ │ │額21萬元、96年5 │
│ │ │ │ │ │月16日面額12萬元│
│ │ │ │ │ │支票各1紙(利息 │
│ │ │ │ │ │部分)交付予陳世│
│ │ │ │ │ │榮以供擔保,面額│
│ │ │ │ │ │21萬元、12萬元支│
│ │ │ │ │ │票(利息部分)屆│
│ │ │ │ │ │期經陳世榮提示兌│
│ │ │ │ │ │現,面額70萬元、│
│ │ │ │ │ │40萬元支票(本金│
│ │ │ │ │ │部分)則延期清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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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年5月3日│臺中市西區向│80萬元。約│(14萬9500元│由陳翠寬簽發發票│
│ │(起訴書誤│上南路1段160│定利息23萬│+9萬)/80萬 │日96年6月4日面額│
│ │載為99年5 │號陳翠寬所經│9500元。 │x12月x100%=3│30萬元、96年6月6│
│ │月30日) │營蓓爾黛淨白│ │59% │日面額50萬元支票│
│ │ │美顏館 │ │ │各1紙(本金部分 │
│ │ │ │ │ │及簽發發票日96年│
│ │ │ │ │ │6月4日面額9萬元 │
│ │ │ │ │ │、96年6月6日面額│
│ │ │ │ │ │14萬9500元支票各│
│ │ │ │ │ │1紙(利息部分) │
│ │ │ │ │ │交付予陳世榮以供│
│ │ │ │ │ │擔保,面額9萬元 │
│ │ │ │ │ │、14萬9500元支票│
│ │ │ │ │ │(利息部分)屆期│
│ │ │ │ │ │經陳世榮提示兌現│
│ │ │ │ │ │,面額30萬元、50│
│ │ │ │ │ │萬元支票(本金部│
│ │ │ │ │ │分)則延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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