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85號
TCDM,102,交附民,85,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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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張為儒
被   告 劉耀乾
      鴻福計程汽車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麗鳳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13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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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