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252號
TCDM,102,交易,252,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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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秀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秀勤被訴犯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雙方於本院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紀淑美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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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