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平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速偵字第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平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平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2503號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於98年7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身心均無 障礙,並非無工作能力之人,卻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利用 他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他人金錢,危害社會治安,行為 殊不可取;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現無職業之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貧寒 及學歷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見警詢調查筆錄 受訊問人欄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 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