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緝字,101年度,332號
TCDM,101,金重訴緝,332,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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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31號
                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雨岑
      謝曜駿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
字第6240號、97年度偵字第8674號、97年度偵字第11750號、97
年度偵字第16409號、97年度偵字第26283號、98年度偵字第479
號、98年度偵字第13254號、98年度偵字第17166號),及追加起
訴暨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2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雨岑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謝曜駿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謝博隆(通緝中,待緝獲後另行審結)於民國(下同)91 年7月間設立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原址設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樓,後於92年6月間遷移新址至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滙智休閒育樂公司 );復於92年9月間設立滙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下稱滙智資產管理 公司);再於94年9月間設立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下稱匯智開發公司 ,以上3家公司合稱為匯智集團),其並擔任滙智資產管理 公司及匯智開發公司之監察人,實則為上開3家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負責統籌規劃匯智集團之營運方向、擬定經營策略 及投資標的,並負責召開經營決策會議、指導業務招攬及投 資所吸收之資金;而湯涵雲則自93年12月29日起及94年9月5 日起,分別擔任滙智資產管理公司及匯智開發公司之董事長 ,迄於96年3月20日及同年月13日方分別改任為滙智資產管 理公司之董事及匯智開發公司之監察人,其並為滙智資產管 理公司所推行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之會首,負責督導處 理互助會相關業務,包括管理互助會會款之進出、督導會計 作帳、處理會員糾紛等,且負責申設金融帳戶供公司吸收資 金使用及對外招攬業務;另李順成原係滙智資產管理公司之 董事,自96年3月間起,分別擔任滙智資產管理公司及匯智 開發公司之董事長,負責匯智開發公司所推行之「匯智龍城



會員卡專案」之策劃及推動,且擔任滙智資產管理公司所推 行之「中臺灣互助聯誼會」之公司指派會員,並負責召開、 參與公司會議、佈達公司政策及對外招攬業務。而謝雨岑為 謝博隆之女,其為匯智開發公司之董事,並擔任匯智集團之 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之管理及資金之調度運用,包括存 提現金、轉帳、發放公司員工薪資與投資人報酬、調度集團 購買土地與興建休閒會館所需之款項及管理集團所使用之金 融帳戶與集團之帳目等業務;其與謝博隆、湯涵雲李順成 等人均屬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銀行法所稱之行為負責 人。再郭金耀則先後擔任滙智資產管理公司之總經理及顧問 等要職,負責「中臺灣互助聯誼會」之策畫、參與集團經營 決策會議及統籌、督導公司業務之推行;另李進祥則係擔任 匯智集團工程處長之職,除負責該集團在全臺渡假村工程之 開發、發包及進度之掌控外,亦從事公司業務之招攬,且其 名下並有多筆匯智集團所有之不動產,郭金耀李進祥2人 亦均有實際參與匯智集團之營運、決策及業務之執行。渠等 均明知滙智資產管理公司及匯智開發公司均未依法向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非屬銀行,且除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 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竟仍自95 年7月25日起,共同基於上揭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存款 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對外以「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及「匯 智龍城會員卡專案」等名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匯智集 團。渠等經營上開吸收資金制度之主要方式如下:(一)「中臺灣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方式:自95年7月25日起至 96年4月4日止,每組合會固定由25個會員名額所組成,並 統一由湯涵雲擔任會首(不列入合會簿會員名冊),由滙 智資產管理公司指派代表謝博隆或李順成固定參加第25個 會員名額(96年3月以前均係由謝博隆代表參加,其後則 由李順成代表參加),且由湯涵雲以其名義,滙智資產管 理公司以連帶保證人之身分共同與參加人簽訂合會簿條款 契約;而每一參加人至多只能參加6個會員名額,每會金 額皆為新台幣(下同)1萬元,為期26個月,採內標制, 固定標息1千4百元,除會首及滙智資產管理公司參加之第 25會外,每月每會需繳交會款8千6百元,在每會開始時, 並需先預收每期2百元,共25期5千元之服務費,即第一個 月需繳交1萬3千6百元(含會款8千6百元及5千元服務費, 若於該組合會中參加6個會員名額於第1個月則需繳交8萬1



千6百元),合會標會方式為每組合會成立滿一個月後即 第2個月預定開標日14時舉行公開抽籤開標(即第1標), 如遇放假日則順延或提前,得標者可領取1萬4千8百元, 其中1萬元為標會所得,4千8百元為退還未到期之服務費 ,此後該得標會員即不需繳交任何會費,依此類推,第3 個月預定開標日公開抽籤開標(即第2標),得標者領取2 萬4千6百元,其中2萬元為標會所得,4千6百元為退還未 到期之服務費,此後該得標會員即不需繳交任何會費,滙 智資產管理公司參加之第25會並固定於第17個月得標,而 得標會員所餘未繳之月數則委託湯涵雲或滙智資產管理公 司予以讓渡,經換算參加之會員約定可獲取之報酬年利率 高達163.64%至6.55%不等(計算式為:第n標得標年利 率=(獲利金額/投入總成本)/n×12×100%(小數點第 2位以下四捨五入);例如:第1標得標年利率為獲利金額 1,200元(即得標可領取之金額共14,800元-已繳之會款 及服務費共13,600元=1,200元)÷投入總成本8,800元( 即已投入會款8, 600元+已投入服務費200元=8,800元) ÷1×12×100%=163.64%;第2標得標年利率為獲利金 額2,400元(即得標可領取之金額共24,600元-已繳之會 款及服務費22,200元=2,400元)÷投入總成本17,600 元 (即已投入會款17,200元+已投入服務費400元=17,600 元)÷2×12×100%=81.82%;依此類推,各期得標年 利率分別詳如附表一所示),渠等即以上開標榜固定之標 息,且未有會員實際出價競標之程序,而係以抽籤方式決 定得標會員,得標者並可取回已事先預繳,而尚未到期之 其餘服務費及事先所約定與原投資金額顯不相當之報酬, 且得標後即可獲利了結之方式,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
(二)「匯智龍城會員卡專案」之運作方式:因謝博隆鑑於當時 市場上另有鉅眾、大東等公司,均因從事相同模式之互助 會吸金而遭查辦,並認為互助會型投資業務已無競爭力, 且該業務又均由郭金耀所把持,其難以掌控,乃與李順成 另行創設「匯智龍城會員卡專案」以吸收資金,即由謝博 隆等人所為上開業務組織,自96年3月間起,對外向不特 定之投資人宣稱匯智開發公司將於全國15處投資興建、經 營「匯智龍城人文健身休閒會館」,並成立「AMIGO」聯 誼會,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成為會員,投資方式可區分為 「匯智龍城卡」(即「全國卡」,下稱「全國卡」)及「 優惠專案」(96年9月後改稱「在地卡」,下稱「在地卡 」):若投資「在地卡」之會員,每投資1單位需繳交20



萬元(含入會費15萬元及管銷費用5萬元),為期2年,2 年內每個月可領取會務諮詢補助費6千元,2年共可領取14 萬4000元,期滿後,得補足「全國卡」當時市價經折扣後 優惠之差額,選擇轉為「全國卡」會員,如不願轉換者, 則可退回入會費15萬元(即扣除管銷費用5萬元),於96 年9月以前由匯智開發公司核發「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指定用途優惠憑證」(以下稱指定用途優惠憑證)予 參加會員收執,於96年9月以後則改由匯智開發公司與參 加會員簽訂「匯智龍城人文健身休閒會館在地卡會員契約 書」(以下稱在地卡會員契約書)為憑;而若係投資「全 國卡」之會員,每投資1單位則需繳交105萬元(後調漲為 140萬元),使用期限為20年,每年可領取售價7.5%之輔 助旅遊金,另「全國卡」自96年12月間起,亦可以分期付 款方式繳交入會費(即所稱「全國分期卡」),即每投資 1單位需按月繳交2萬元,分3年即36期繳交,繳納入會費 之3年期間,春、夏、秋3季每季可按累積已繳納之金額獲 得1.5%輔助旅遊金,冬季則可按累積已繳納之金額獲得3 %之輔助旅遊金,3年共可獲得9萬1千8百元,第4年起至 第6年止,不必再繳納入會費,但每月可領回本金2萬元及 4千元之旅遊輔助金,此期間共可領得86萬4千元,第7年 起至第13年止,仍不必再繳納入會費,且每月仍可領取4 千元之旅遊輔助金,此期間共可領得33萬6千元,並均由 匯智開發公司與參加會員簽訂「匯智龍城人文健身休閒會 館入會契約書」(以下稱入會契約書)為憑;又「全國卡 」(含「全國分期卡」)之會員均可自登記會館正式營運 日起算有效期間20年,享受免費使用會館休閒設施、優惠 享用付費項目、每年12日免費會館住宿及各項會員專屬之 免費活動等權益,經換算參加「在地卡」之會員約定可獲 取之報酬達年利率23.5%【計算式為:2年獲利總金額為 94,000元(即144,000元+150,000元-200,000元=94, 000元)÷投入總成本200,000元÷2×100%=23.5%】; 參加「全國卡」之會員約定可獲取之報酬達年利率為2.5 %【計算式為:20年獲利總金額為所繳納入會費之50 % 之金額(即每年可領取7.5%輔助金×20年-投入之總成 本即100%=50%)÷投入之總成本即100%÷20=2.5% 】;參加「全國分期卡」之會員約定可獲取之報酬為6.11 % 【計算式為:13年獲利總金額為571,800元(即91,800 元+864,000元+336,000元-720,000元=571,800元)÷ 投入總成本720,000元÷13×100%=6.11%(小數點第2 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謝博隆等人以上開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會員之名義,向不特 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 酬等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者以自己或親友名義參 與投資「中臺灣互助聯誼會」或「匯智龍城會員卡專案」, 而將投資款項交付予招攬其等參加之業務員或匯智集團人員 ,或匯款至湯涵雲在合作金庫銀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智開發公司在合作金庫銀行 西屯分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及在合作金庫銀 行大竹分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號等帳戶內,渠等再將所吸收之資金轉匯至滙智休閒育 樂公司在合作金庫銀行大竹分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號 帳戶、在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 戶及匯智開發公司在合作金庫西屯分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以支付謝博隆興建休閒渡假村所需費用及與投 資人約定給付之報酬,合計以匯款至上開帳戶之方式所吸收 之資金總額至少達10億8千79萬974元。迨於97年4月10日起 ,因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所收取之合會款及入會費,已 不足以支應公司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致公 司無法依約如期發放前揭得標款項、會務諮詢補助費、旅遊 輔助金等報酬,謝博隆乃指示謝雨岑湯涵雲郭金耀 順成等人要求業務員需收回投資人相關合會簿、契約書及憑 證等資料,並以允諾每年補償投資人約定可得報酬10%金額 ,分5年攤還之方式計算投資人可得資產總額,而轉為核發 資產總額憑證予投資人收執;且自同年8月份起,先後指示 李進祥將其名下匯智集團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號 地號、臺中市○○區○○段00000號地號、○○段150、204 地號、○○段359、328、380號地號、新竹市○○段0000000 00地號、00000-000建號及桃園市○○段000000000地號、16 11-000建號等處不動產,先後以1千2百萬元、4千萬元、1千 萬元及1千3百萬元之代價,分別以出賣或以設定抵押權後再 移轉所有權等方式轉讓登記予蔡熠鈴、余俊麟、楊順裕等人 所有,合計共得款7千5百萬元;詎謝博隆取得該筆鉅款後, 竟未將之用以償還積欠投資人等之債務,反悉數捲款潛逃出 境,且令其女謝雨岑亦潛逃出境。嗣因警先後接獲檢舉,分 別傳喚相關證人,暨前往匯智集團各公司上開設立處所執行 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法務部調查局臺



中市調查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黃建發等被害人訴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中地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有罪判決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 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 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159條之4),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 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 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 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 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件以下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 陳述,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各經檢察官 、辯護人及被告等表示意見,當事人及辯護人已知該等陳 述乃傳聞證據,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內容異 議,依上開規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 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 據亦屬適當,是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程序合 法取得,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程序,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等復均不爭執各該證 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無疑義,合先敘明。貳、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雨岑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272頁),另分析述如下:
一、匯智集團並非銀行,然確有以上揭犯罪事實所載制度之名義 吸收會員資金,並均約定到期歸還本金及按月給付高額報酬




(一)匯智集團並非銀行,而由滙智資產管理公司推行「中臺灣 互助聯誼會」招攬會員參加投資,其運作方式為:自95年 7月25日起至96年4月4日止,每組會固定由25個會員名額 所組成,並統一由共同被告湯涵雲擔任會首(不列入合會 簿會員名冊),由滙智資產管理公司指派代表即共同被告 謝博隆或李順成固定參加第25個會員名額(96年3月以前 均係由共同被告謝博隆代表參加,其後則由共同被告順 成代表參加),且由共同被告湯涵雲以其名義,滙智資產 管理公司以連帶保證人之身分共同與參加人簽訂合會簿條 款契約;而每一參加人至多只能參加6個會員名額,每會 金額皆為1萬元,為期26 個月,採內標制,固定標息1千4 百元,除會首及滙智資產管理公司參加之第25會外,每月 每會需繳交會款8千6百元,在每會開始時,並需先預收每 期2百元,共25期5千元之服務費,即第一個月需繳交1萬3 千6百元(含會款8千6百元及5千元服務費,若於該組合會 中參加6個會員名額於第1個月則需繳交8萬1千6百元), 合會標會方式為每組合會成立滿一個月後即第2個月預定 開標日14時舉行公開抽籤開標(即第1標),如遇放假日 則順延或提前,得標者可領取1萬4千8百元,其中1萬元為 標會所得,4千8百元為退還未到期之服務費,此後該得標 會員即不需繳交任何會費,依此類推,第3個月預定開標 日公開抽籤開標(即第2標),得標者領取2萬4千6百元, 其中2萬元為標會所得,4千6百元為退還未到期之服務費 ,此後該得標會員即不需繳交任何會費,滙智資產管理公 司參加之第25會並固定於第17個月得標,而得標會員所餘 未繳之月數則委託共同被告湯涵雲或滙智資產管理公司予 以讓渡。另自96年3月間起,復改由匯智開發公司推行「 匯智龍城會員卡專案」招攬會員入會參與投資,其運作方 式則為:對外向不特定之投資人宣稱匯智開發公司將於全 國15處投資興建、經營「匯智龍城人文健身休閒會館」, 並成立「AMIGO」聯誼會,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成為會員 ,投資方式可區分為「全國卡」及「在地卡」:若投資「 在地卡」之會員,每投資1單位需繳交20萬元(含入會費 15萬元及管銷費用5萬元),為期2年,2年內每個月可領 取會務諮詢補助費6千元,2年共可領取14萬4000元,期滿 後,得補足「全國卡」當時市價經折扣後優惠之差額,選 擇轉為「全國卡」會員,如不願轉換者,則可退回入會費 15萬元(即扣除管銷費用5萬元),於96年9月以前由匯智 開發公司核發指定用途優惠憑證予參加會員收執,於96年



9月以後則改由匯智開發公司與參加會員簽訂在地卡會員 契約書為憑;而若係投資「全國卡」之會員,每投資1單 位則需繳交105萬元(後調漲為140萬元),使用期限為20 年,每年可領取售價7.5%之輔助旅遊金,另「全國卡」 自96年12月間起,亦可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交入會費(即所 稱「全國分期卡」),即每投資1單位需按月繳交2萬元, 分3年即36期繳交,繳納入會費之3年期間,春、夏、秋3 季每季可按累積已繳納之金額獲得1.5%輔助旅遊金,冬 季則可按累積已繳納之金額獲得3%之輔助旅遊金,3年共 可獲得9萬1千8百元,第4年起至第6年止,不必再繳納入 會費,但每月可領回本金2萬元及4千元之旅遊輔助金,此 期間共可領得86萬4千元,第7年起至第13年止,仍不必再 繳納入會費,且每月仍可領取4千元之旅遊輔助金,此期 間共可領得33萬6千元,並均由匯智開發公司與參加會員 簽訂入會契約書為憑。匯智集團以上開制度名義共計招攬 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者以自己或親友名義參與投資,並將 投資款項交付予招攬其等參加之業務員或匯智集團人員, 或匯款至共同被告湯涵雲在合作金庫銀行所申設之000000 0000000及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智開發公司在合作 金庫銀行西屯分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 及在合作金庫銀行大竹分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復由滙智休閒育樂公 司在合作金庫銀行大竹分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 戶、在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 戶及匯智開發公司在合作金庫西屯分行所申設之0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支付所約定給付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謝 雨岑於警、偵訊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供承不諱, 並據共同被告謝博隆於警、偵訊中(第28宗卷(卷宗編號 與實際卷面案號對照詳如附表四卷宗目錄所載,以下同) 第132-135頁、第153-161頁、第51宗卷第67-81頁)、共 同被告湯涵雲於警、偵訊中(第7宗卷第130-134頁、第28 宗卷第14 3-146頁、第147-152頁、第128-130頁、第39宗 卷第31-35頁)、共同被告郭金耀於警、偵訊中(第7宗卷 第34-40頁、第28宗卷第128-130頁、第39宗卷第313-319 頁)、共同被告李順成於警、偵訊中(第7宗卷第24-29頁 、第28宗卷第124-130頁、第136-141頁、第39宗卷第10-1 5頁)均供陳明確;且證人即匯智集團員工陳資門(業務



經理)於警、偵訊中(第28宗卷第24-31頁、第35-45頁) 、龐立智(副總經理)於警詢中(第51宗卷第122-129頁 )、鄭美齡(處經理)於警詢中(第51宗卷第151-156頁 );證人即匯智集團員工兼投資人賴玉美(業務員)於警 詢中(第1宗第71-80頁)、吳並修(處經理)於警、偵訊 中(第1宗卷第84-89頁、第28宗卷第46-53頁、第54-60頁 )、張秋梅(業務員)於警詢中(第1宗卷第110-119頁) 、夏子茵(業務員)於警詢中(第1宗卷第123-128頁)、 劉秋宜(業務員)於警詢中(第1宗卷第135-140頁、第39 宗卷第89-92頁)、張家蓁(處經理)於警詢中(第1宗卷 第182-190頁、第51宗卷第122-129頁)、周麗蘭(經理) 於警詢中(第1宗卷第192-197頁)、何淑玲(業務員)於 警詢中(第1宗卷第198-203頁)、邱郭鳳娥(處經理)於 警詢中(第1宗卷第205-213頁)、郭梅足(業務員)於警 詢中(第1宗卷第220-225頁)、江秀茶(業務員)於警詢 中(第1宗卷第227-232頁)、張大卿(業務員)於警、偵 訊中(第1宗卷第233-238頁、第28宗卷第95-99頁、第116 -123頁)、王瓊梅(業務員)於警、偵訊中(第1宗卷第 239-244頁、第28宗卷第85-90頁、第51宗卷第215頁)、 馮謝秀錦(行政人員)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220-223頁) 、潘靖驊(業務員)於警詢中(第3宗第48-54頁)、張文 馨(業務員)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3-7頁)、林宜瑩(業 務員)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35-40頁)、蔡美玲(業務員 )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175-180頁)、張鈴誌(業務員) 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197-203頁)、黃建發(處經理)於 警詢中(第7宗卷第149-155頁)、霈靜(業務員)於警 詢中(第7宗卷第157-162頁)、楊美華(經理)於警詢中 (第7宗卷第165-170頁、第51宗卷第136-142頁)、廖粉 (協理)於警詢中(第7宗卷第174-179頁、第51宗卷第 171-176頁)、蔡凌凱(處經理)於警詢中(第7宗卷第 182-188頁、第51宗卷第143-150頁)、黃文政(處經理) 於警詢中(第7宗卷第190-196頁)、張玉珊(處經理)於 警詢中(第7宗卷第200-206頁、第51宗卷第157-162頁) 、周美女(業務員)於警詢中(第7宗卷第216-222頁、第 298-304頁)、劉靜怡(處經理)於警詢中(第7宗卷第25 5-261頁)、吳文中(業務副總)於警詢中(第7宗卷第26 6-272頁、第51宗卷第163-170頁)、彭雄奇(處經理)於 警詢中(第7宗卷第321-327頁)、劉慧美(業務)於警詢 中(第7宗卷第329-335頁),均證述綦詳;另證人即投資 人許拱德於警詢中(第1宗第1-5頁)、鄭綉蓮於警詢中(



第1宗第24-27頁)、邱麗琴於警詢中(第1宗第29-31頁) 、張鵬飛於警詢中(第1宗第33 -37頁)、蕭美蓮於警詢 中(第1宗第39-42頁)、陳美秀於警詢中(第1宗第60-64 頁)、洪華鄉於警詢中(第1宗第67-70頁)、黃月眉於警 詢中(第1宗卷第90-93頁)、林振鏘於警詢中(第1宗卷 第99-103頁)、余雪於警詢中(第1宗卷第129-132頁)、 王彥凱於警詢中(第1宗卷第143-146頁)、張嘉真於警詢 中(第1宗卷第148-151頁)、洪玉葉於警詢中(第1宗卷 第156-157頁)、胡珮蓉於警詢中(第1宗卷第165-168頁 )、王錦屏於警詢中(第1宗卷第170-172頁)、楊美枝於 警詢中(第2宗卷第1-3頁)、張金源於警詢中(第2宗卷 第6-9頁)、張仕昇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21-24頁)、陳 蘇寶滿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26-29頁)、賴月珠於警詢中 (第2宗卷第33-35頁)、朱聰賢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38- 42頁)、朱鳳惠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45-50頁)、林張淑 蓮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55-58頁)、吳范淑英於警詢中( 第2宗卷第61-65頁)、林慈雪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67-71 頁)、陳游秋菊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74-77頁)、王傅秀 英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79-83頁)、蕭秋香於警詢中(第 2宗卷第85-89頁)、林茂盛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92-96頁 )、曾志英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100-104頁)、吳美惠於 警詢中(第2宗卷第114-118頁)、鍾劉秀錦於警詢中(第 2宗卷第129-132頁)、麗梅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136-1 39頁)、吳資能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141-144頁)、朱張 秀枝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146-149頁)、蔡慶爵於警詢中 (第2宗卷第151-155頁)、徐國本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 160-165頁)、廖歧翎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168-172頁) 、黃鳳珠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176-180頁)、周松平於警 詢中(第2宗卷第182-185頁)、吳謝貴美於警詢中(第2 宗卷第187-190頁)、張春枝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193-19 8頁)、謝玉慧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201-204頁)、林麗 韶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206-211頁)、鄭李富美於警詢中 (第2宗卷第214-217頁)、魯澤文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 234-240頁)、林滿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255-261頁)、 鄭連勝於警詢中(第2宗卷第271-274頁)、洪彩津於警詢 中(第3宗卷第1-4頁)、洪宴臻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7-1 1頁)、杜美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22-25頁)、王久慧 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30-33頁)、張秀春於警詢中(第3 宗卷第39-42頁)、王靜如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56-59頁 )、張玉梅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72-75頁)、丘玉蘭於警



詢中(第3宗卷第78-80頁)、謝文絹於警詢中(第3宗卷 第82-85頁)、陳懷琴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86-89頁)、 王慧玲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92-95頁)、胡月珠於警詢中 (第3宗卷第97-100頁)、黃早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102- 104頁)、鄔琦琪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106-109頁)、趙 世村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127-129頁)、周永茂於警詢中 (第3宗卷第132-134頁)、彭錦明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 136-138頁)、張鳳琴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141-144頁) 、賴麗煉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148-151頁)、呂樹蘭於警 詢中(第3宗卷第153-155頁)、陳素芬於警詢中(第3宗 卷第157-161頁)、周家蓉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163-165 頁)、張高春英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167-169頁)、馬鳳 蓮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171-175頁)、簡美鳳於警詢中( 第3宗卷第177-181頁)、葉玲貞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183 -187頁)、陳王美娥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190-193頁)、 吳州孝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196-199頁)、吳文河於警詢 中(第3宗卷第201-204頁)、洪博隆於警詢中(第3宗卷 第213-216頁)、葉文隆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219-222頁 )、羅秀春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224-227頁)、鄭淑貞於 警詢中(第3宗卷第232-235頁)、許素珍於警詢中(第3 宗卷第239-242頁)、杜金連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245-24 9頁)、蔡水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253-256頁)、洪在於 警詢中(第3宗卷第263-266頁)、張榮達於警詢中(第3 宗卷第268-271頁)、張麗芬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277-28 0頁)、林燕姬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283-287頁)、周麗 卿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290-294頁)、吳秀枝於警詢中( 第3宗卷第297-301頁)、李林秋端於警詢中(第3宗卷第 303-306頁)、張瑛真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1-5頁)、游 慧琦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11-14頁)、盧香君於警詢中( 第4宗卷第20-23頁)、陳平和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26-31 頁)、林簡佩蘭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41-45頁)、吳秀 真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47-50頁)、陳麗美於警詢中(第 4宗卷第53-56頁)、謝春滿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58-62頁 )、莊貴蘭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71-74頁)、林文己於警 詢中(第4宗卷第98-102頁)、許榮菖於警詢中(第4宗卷 第104-107頁)、林宣隆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115-118頁 )、鄒來傳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120-124頁)、黃文隆於 警詢中(第4宗卷第129-132頁)、黃金蓮於警詢中(第4 宗卷第150-152頁)、黃永春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154-15 8頁)、楊碧珠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179-182頁)、林殿



上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188-191頁)、蘇雪芬於警詢中( 第4宗卷第193-197頁)、春芳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199 -203頁)、王桂香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270-273頁)、黃 啟名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276-280頁)、黃心瑜於警詢中 (第4宗卷第289-292頁)、陳家誼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 294-296頁)、林玲如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第298-302頁 )、林素如於警詢中(第4宗卷第313-317頁)、鄭育麟於 警詢中(第4宗卷第320-323頁)、吳張秀如於警、偵訊中 (第5宗卷第1-6頁、第21宗卷第4-6頁)、賴麗芬於警詢 中(第5宗卷第11-18頁)、張舜心於警、偵訊中(第5宗 卷第23-27頁、第34宗卷第63、64頁)、陳秀玉於警詢中 (第5宗卷第32-35頁)、王卉苓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38- 41頁)、許美惠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43-47頁)、葉春子 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51-54頁)、蔡綉緞於警詢中(第5 宗卷第61-64頁)、黃玲芬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66-71頁 )、許廷當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76-80頁)、王淑蓉於警 詢中(第5宗卷第84-87頁)、何炎信於警詢中(第5宗卷 第89-91頁)、陳寶秀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93-96頁)、 楊志如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98-101頁)、王慶潭於警詢 中(第5宗卷第104-107頁)、程惠鈴於警詢中(第5宗卷 第110-113頁)、蘇小琴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115-118頁 )、陳秀鳳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127-130頁)、程惠香 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133-136頁)、盧惠美於警詢中(第 5宗卷第138-141頁)、黃怡靜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146-1 50頁)、陳力銘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157-160頁)、林蓁 妘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216-220頁)、楊晉權於警詢中( 第5宗卷第223-226頁)、林素甘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229 -232頁)、江淑真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235-238頁、第24 2-246頁)、王清富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247-250頁)、 洪文彬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252-255頁)、程惠滿於警 詢中(第5宗卷第276-279頁)、鄭麗玉於警詢中(第5宗 卷第287-290頁)、許淑貞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292-295 頁)、卓玉秀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297-300頁)、陳麗玉 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301-304頁)、陳淑珍於警詢中(第 5宗卷第306-309頁)、汪慶蘇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316-3 20頁)、黃羚羚於警詢中(第5宗卷第325-328頁)、廖婉 宸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9-13頁)、林蔡信貞於警詢中( 第6宗卷第42-47頁)、戚韶華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82-87 頁)、魏富枝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89-95頁)、黃曹曼陵 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98-101頁)、馬秀英於警詢中(第6



宗第108-111頁)、郭昱琇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138-141 頁)、許復忠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147-150)、楊順字於 警詢中(第6宗卷第153-159頁)、吳依選於警詢中(第6 宗第162-165頁)、戚清華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167-171 頁)、余春治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182-186頁)、韓魯閣 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206-209頁)、櫻霞於警詢中(第 6宗卷第213-216頁)、樺溶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219-2 22頁)、吳四聰於警、偵訊中(第6宗卷第224-227頁、第 34宗卷第62、63頁)、邱幸子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230-2 32頁)、林鳳枝於警、偵訊中(第6宗卷第234-238頁、第 21宗卷第4-6頁)、黃秀媚於警、偵訊中(第6宗卷第245- 248頁、第21宗卷第3-6頁)、羅儷分羅月伶於警、偵訊 中(第6宗卷第259-264頁、第16宗卷第3、4頁)、余佩芬 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282-285頁)、陳青樺於警、偵訊中 (第6宗卷第333-336頁、第19宗卷第2、3頁)、吳姿蓉於 警、偵訊中(第6宗卷第341-344頁、第34宗卷第61、62頁 )、羅雅容於警詢中(第6宗卷第350-354頁)、余愛芬於 警詢中(第7宗卷第361-364頁)、惠文玲於警詢中(第7 宗卷第367-371頁)、玉琴於偵訊中(第13宗卷第3-4頁 、第34宗卷第59-61頁)、盧道仁於警詢中(第39宗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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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