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逢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逢台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林逢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因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 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且所犯係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保全執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諭知自民國101年12月22日起執行 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茲被告林逢台上開所涉案件業為本院審結,而認其係犯共同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在案,故其確實涉有前 揭罪名,且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居無定所,並因本院諭知 上開罪刑後,昇高其逃亡之可能性,前為本院所據以裁定羈 押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等所定情形, 依然存在,復不能以具保代之,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 ,被告應自102年3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唐中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