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561號
TCDM,101,訴,2561,201303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台
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黃建台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建台因腦血管瘤破裂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於民國 101 年3 月29日至文雄醫院就醫治療,術後肢體偏癱,左側 乏力,施行氣管切開術,無法言語,意識混亂,現入住於文 雄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行動不便等情,有文雄醫院101 年11 月19日乙字第1001號診斷證明書、101 年12月13日(101 ) 文宏字第044 號函、102 年3 月7 日(102 )文宏字第020 號函,及被告現況照片4 張在卷可參,是被告因疾病不能到 庭一情,足堪認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於其能到庭前停止 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