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吳永燈
代 理 人 楊益昇律師
被 告 高銘聰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1年度上聲議字第1600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之母吳黃金釵於「住院時」(入院時)並無「急性肺 水腫」症狀:
(一)由吳黃金釵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5項病歷紀錄,可證明 被害人於民國94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住院時」並無「急 性肺水腫」等症狀:
①94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許入院時,「入院護理評估」及「 血壓脈搏呼吸記錄單」分別記載吳黃金釵呼吸型態【正常】 、咳嗽【無】、痰液【無】、呼吸聲【正常】、用氧情況【 無】、水腫情形【沒有】;呼吸速率21次/min.。 ②同日下午3時許入病房時,普通病房「護理記錄」記載病患 「Admitted at 3 pm p't由27OPD步行入ward」,意即「下 午3時,病患被接受入普通病房,且由門診部(OPD)步行入 病房」,若吳黃金釵有急性肺水腫,如何自行步行入病房? ③同日下午3時40分許,普通病房醫師於「住院病歷記錄」記 載「(住院時)RR 18/min.」(即呼吸速率為每分鐘18次) ,並於「Admission Note」記載「RR 21/min」(即呼吸速 率為每分鐘21次)、「Extremities(lower),noedema」 ,意即「下肢(腳)無水腫」,益徵當時並無肺水腫或急性 肺水腫症狀。
④94年3月3日門診時,心臟科洪瑞松醫師於中午12時56分所得 「放射部檢查」胸部X光結果報告顯示「Minimal pleural effusion were seen in the both lower chest」,意即「 胸腔兩側底都有最少量肋膜積水」,是以,此胸部X光結果 報告清楚顯示病患並無「急性肺水腫」,而是肺臟外之肋膜 腔有「最少量肋膜積水」。
⑤洪瑞松醫師另執行胸部聽診檢查之結果為「Chest,clear; no leg edema」,意即「胸部清楚(無囉音),腳無水腫」 ,有洪瑞松醫師94年3月3日(中午12時52分、下午1時12分
)門診病歷記錄之「徵候」欄記載可稽,足見吳黃金釵當天 清晨盥洗刷牙時吐出物帶有血絲,與急性肺水腫、肺積水等 胸腔疾病無關。
(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1次鑑定書依據該日上午11 時51分許之「急檢生化檢驗單」結果逕下「實驗室檢查顯示 :肌酐酸(Creatinine)5.5mg/dL,鉀離子(potassium ) 7.0 meq/L,診斷心臟衰竭及腎衰竭」之認定,惟同日心臟 科洪瑞松醫師之胸部部聽診檢查之門診紀錄,吳黃金釵下午 2時30分入院時之「入院護理評估」、「血壓脈搏呼吸紀錄 單」,均足證吳黃金釵並無「心臟衰竭」症狀,而同日下午 5時40分許,心臟科張坤正醫師與林宏醫師檢查吳黃金釵心 臟與審視所有檢查報告,亦均排除「心臟衰竭」症狀,有該 日「住院病歷記錄」可稽。
(三)觀諸臺大醫院蔡敦仁所著「慢性腎衰竭」、譚桂光、楊五常 所撰「人工腎臟」第四章、Baxter百特醫療公司出版「慢性 腎功能不全」專著可知,「腎衰竭」之定義為:「肌酐酸大 於8mg/dl」。吳黃金釵於本次住院時之肌酐酸既為5.5mg/dL ,即可證實其住院時絕無「腎衰竭」症狀。心臟科洪瑞松 醫師「門診病歷記錄」之「徵候」欄與「診斷」欄均亦無診 斷吳黃金釵有「腎衰竭」症狀之紀錄。
(四)綜上可知,依洪瑞松醫師94年3月3日「門診病歷記錄」所載 ,吳黃金釵並無「心臟衰竭及腎衰竭」之診斷紀錄,亦無記 載有急性肺水腫(肺積水)之診斷紀錄及其「呼吸喘、粉紅 泡沫狀血痰」症狀,吳黃金釵於該日僅單以血液高鉀離子( potassium)7.0症狀,經洪瑞松醫師要求住院治療。二、吳黃金釵於「住院後」,係因被告高銘聰之不當治療(即不 當於短時間輸入過多液體520ml)導致「急性肺水腫」。吳 黃金釵於93年8月27日曾有「急性肺水腫」病史,被告本應 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亦未依醫學學理及醫療實務之SOP ,即倘若吳黃金釵有「急性肺水腫」之病史,則不應要求其 平躺病床,於短時間輸入過多液體,以免引起「急性肺水腫 」。查:
(一)被告於94年3月3日下午3時10分至4時許,吳黃金釵有「呼吸 喘、咳嗽」前,使用葡萄糖液80ml、Jusomine40ml、生理食 鹽水400ml,共輸入520ml液體,導致吳黃金釵「呼吸喘、 cough情形有嚴重且呼吸速率快」,疑似急性肺水腫,之後 被告始施用lasix(利尿劑)之治療以排除肺積水,鑑定書 卻將前開處置混為同時之治療,而認符合高血鉀及心臟衰竭 治療原則。
(二)吳黃金釵高血鉀之原因為被告原處方ACEI與NSAID藥物:吳
黃金釵確有「慢性腎功能不全(CRI),且長期服用被告所 開Fosinopri1(ACEI),故其併發症、副作用近來可見升高血 液鉀離子。又因吳黃金釵跌倒後,服用Etodolac(NSAID) ,即交互而升高血液鉀離子濃度,亦即,吳黃金釵同時服用 ACEI與NSAID之副作用則造成另一常見的電解質異常為高血 鉀,誠如94年3月3日「急檢生化檢驗單」所示「Potassium 7.0」。是以,停止ACEI與NSAID之用藥,即可降低血鉀離子 ,或改用其他支持性療法,如急診內科張耀田醫師93年8月 27日「急診醫囑單」記載「Jusomine、Calcium gluconate 、RI10U(10U胰島素)、D50W(葡萄糖液)、N/S(生理食 鹽水)500ml keep 20ml/ hr at 08:56(即每瓶500ml維持 每小時20cc至晚上8點56分)以去除「高血針離子(5.4)」 ,又如急診內科陳維恭醫師於94年4月17日「急診醫囑單」 記載「IVF(即注射點滴)20ml/hr、口服Kayexalate(即陽 離子交換樹脂藥物)、glycerin ball(即甘油球)與 lactulose(即瀉藥),一再排便、排除鉀離子,5個小時後 ,即可降低「高血鉀離子(5.9)」到正常範園(5.0)。換 言之,高血鉀並非藥物治療無效之症狀。
三、吳黃金釵「住院後」,確係因被告之不當治療(即不當於短 時間輸入過多液體520m l)導致「急性肺水腫」之結果:(一)依普通病房「護理記錄」(94年3月3日下午3時10分)、94 年3月3日「加護病房護理特別記錄」、與普通病房「護理記 錄」(下午4時、4時15分、7時25分)為吳黃金釵一系列施 用lasix(利尿劑)等資料,可知吳黃金釵「住院後」,確 係因被告之不當治療(即不當於短時間輸入過多液體520ml )導致「急性肺水腫」之結果。
(二)另證人王舒民醫師證稱:於該日下午3時40分作入院評估時 ,發現吳黃金釵右側肺部有些微囉音(rale)等症狀,下午 5時10分第二次觀察評估時,吳黃金釵突然變的很喘,呼吸 時,兩側都出現哨鳴音(wheezing),咳嗽也有血絲痰,伊 從症狀上強烈懷疑,認為吳黃金釵當時就是有急性肺水腫或 肺水腫症狀等語;惟心臟科洪瑞松醫師於下午1時12分許門 診檢查時,發現胸部聽診無囉音,足見吳黃金釵肺部有微囉 音係因同日下午3時10分時,被告為排除高血鉀情況,要求 吳黃金釵平躺病床,逕自施打過快與過量液體(520ml)所 致。
四、被告為排除吳黃金釵「高血鉀」,要求吳黃金釵平躺,又輸 液過快或過量,誘發「急性肺水腫」:
(一)依顏鴻章論著「急性肺水腫/低血壓/休克」所載「急性肺水 腫常因心肌梗塞而引起……其他原因包括慢性心臟衰竭的急
性惡化、輸液過快或過量」、彭瑞鵬論著「加護病房胸部影 像檢查」記載「肺水腫……常見的原因有:1.心臟衰竭、2. 給予液體過量」之醫學專著可知,倘吳黃金釵曾有「急性肺 水腫」病史,則不應要求平躺病床,於短時間輸入過多液體 ,以免引起此症狀。
(二)依94年3月3日普通病房「護理記錄」、「加護病房護涅特別 記錄」、與普通病房「護理紀錄」為病患一系列施用lasix (利尿劑)估算其下午3時10分與下午4時之間,其N/S(生 理食鹽水)共400ml。相較「急診內科」張耀田醫師93年8月 27日「急診囑單」記載:N/S(生理食鹽水)500 mlkeep 20 ml/hr以去除「高血鉀離子(5.4)」、「急診內科」陳維恭 醫師94年4月17日「急診醫囑單」亦記載:IVF 20ml/hr等, 可降低「高血鉀離子(5.9)到正常範園(5.0)。由此可知 ,兩位醫師是以每7小時20cc生理食鹽水之速度,而被告竟 是以50分鐘輸400ml,應有24倍差距,此即所謂「於短時間 輸入過多液體」之意。
五、被告未依心臟科張坤正醫師囑咐,不給予吳黃金釵服用藥物 isosorbide、diltiazem,以有效控制「心肌缺血症」,預 防「肺水腫」:吳黃金釵於94年3月3日住院後血壓並無降低 情形,係經「血液透析(洗腎)」脫水處理後,始血壓降低 ,而於94年3月3日、4日心臟科張坤正醫師口頭與文字之訊 息已告知被告要給吳黃金釵服用isosorbide、diltiazem心 臟用藥,以有效控制「心肌缺血症」,預防「肺水腫」,然 被告從未給吳黃金釵服用此些心臟用藥,卻為排除高血鉀, 要求吳黃金釵平躺病床,逕施打過快過量液體而導致「急性 肺水腫」,且誤認此「肺水腫」是罹患「末期腎臟衰竭」所 致,而稱此「末期腎臟衰竭」導致吳黃金釵「腎臟無法排尿 ,水份反流到肺部而造成肺部積水」,所以必需洗腎等語。 是被告從未給患者服用心臟用藥,並一再錯誤洗腎,以致吳 黃金釵誘發「心肌缺血症」、灌流不足,影響血壓,甚至降 低至40-50、數度昏迷、暈厥休克,導致「心臟衰竭」生命 跡象不穩。亦即,心臟無力打出血液,肺部之血液流不入心 臟,此液體則堆積於肺部,水份因而進入肺泡與流出血管之 外,而滯留於肺部組織,終導致肺積水。
六、吳黃金釵於94年3月3日住院後,聲請人多次向被告表明欲轉 回心臟科加護病房(CCU),由心臟科張坤正醫師予以診治, 但屢為被告所拒絕,反一直執行透析治療,而造成吳黃金釵 於94年3月4日、5日、7日、10、12日胸部X光檢查顯示肺水 腫,嗣經張坤正醫師於94年3月15日要求開立isosorbide、 diltiazem予吳黃金釵服用後,吳黃金釵心臟功能始明顯提
升、血壓恢復正常,肺水腫症狀亦明顯改善(如第七點)。七、吳黃金釵於94年3月15日才開始服用isosorbide、diltiazem 心臟用藥:聲請人於94年3月14日下午申請該院中醫部陳健 仲醫師會診,陳健仲醫師告知吳黃金釵心脈弱、心臟功能差 ,診斷為心腎陽虛、心氣虛,因而導致肺水腫等語。聲請人 立即了解應是被告未依心臟科張坤正醫師之交代,從不給予 吳黃金釵服用isosorbide、diltiazem,卻一直欺騙聲請人 ,說有給患者服用,是聲請人於94年3月15日向張坤正醫師 反應,當天於加護病房,張坤正醫師當著聲請人面前,要求 值班住院醫師蔡金記開以下心臟藥物給吳黃金釵按三餐服用 ,吳黃金釵自該日服用isosorbide、diltiazem等藥物之後 ,翌日心臟功能即明顯改善,血壓並恢復正常,肺水腫症狀 亦明顯改善,有94年3月16日心臟超音波、17日胸部X光報告 、加護病房「護理記錄」足資佐證。前開第1次鑑定書所論 斷「此兩種藥物確於94年3月15日重新使用。惟因病歷紀錄 顯示:此階段isosorbide及diltiazem等心臟用藥之使用與 病情之變化無相關」等語,完全漠視客觀之醫療證據與其前 後因果關係,即此效果已明確顯示「此階段isosorbide及 diltiazem等心臟用藥之使用與「病情之變化」有絕對相關 。是被告為排除吳黃金釵高血鉀,未施以正確之治療方式, 於短時間輸入過快過量液體,因此誘發急性肺水腫,卻一直 自認(誤認)此症狀是末期腎臟衰竭所致,即必需以洗腎治 療,如此一再洗腎,一再造成肺水腫,被告無知此症狀之實 際病因,又未採納心臟科洪瑞松醫師與張坤正醫師之共同處 方(isosorbide及diltiazem),更不採納張坤正醫師於3月 3日、4日口頭與文字之訊息,如isosorbide、diltiazem可 控制心肌缺血症,以避免因心肌缺血所造成之肺水腫,被告 明顯欠缺應有之注意致有錯誤診察及治療,並危害患者。八、被告為排除吳黃金釵高血鉀,並未施以正確之治療方式,於 短時間輸入過快過多液體,因此誘發「急性肺水腫」。卻自 認此症狀是「末期腎臟衰竭」所致,即必須以洗腎治療,如 此一再洗腎,一再造成「肺水腫」:吳黃金釵於94年3月4日 凌晨進行血液透析(洗腎)後,當日上午11時2分之胸部X光 報告載稱「acute pulmonary edema Is considered(認定 為急性肺水腫),同日晚間10時2分胸部X光報告亦顯示「 Increased density and infiltration in retrocardiac spce」,即仍是「肺水腫(密度與浸潤增加」。又其鉀離子 仍是高血鉀(5.3),故此洗腎僅降低血鉀離子0.6,仍未達 正常範圍(3.5-5.0),明顯其洗腎之效果不佳,故行政院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2次鑑定書謂「因此,用血渡透析
是不得不實施之醫療處置」顯屬無據。換言之,被告根本毋 須對被害人施行洗腎之治療方式,吳黃金釵於94年3月3日「 住院時」並無「急性肺水腫」、「心臟衰竭」症狀,業據前 述,第2次鑑定書竟虛稱「可能為因腎臟及心臟功能不佳引 發之肺部積水」、「病人就診及住院即可能已有肺水腫現象 」,又刻意漠視已施打之520ml液體,偽稱「被告施以生理 食鹽水,應非病人肺水腫加重之主要原因」,並一再以「可 能」等疑問用語推論出不實之「腎臟及心臟功能惡化應是肺 水腫之主要原因」等結論。吳黃金釵雖於94年4月2日出院回 家,惟因被告之錯誤治療,已導致吳黃金釵身體衰弱,且要 求必須定時回院洗腎,且吳黃金釵出院後,其於94年4月5日 、17日之肌酐酸分別為5.1、與4.2,其2個數值(小於8.0) 與94年3月3日之數值5.5相差不多,並未符合醫學專著所寫 血液透析適應症,吳黃金釵根本不需接受不必要之血液透析 之洗腎治療。
九、至被告辯稱:依其專業醫療知識,聲請人所提之上開藥品係 治療缺血性心臟病的,而吳黃金釵當天係腎臟衰竭造成心臟 衰竭,病因相異,故伊不會主動要求病人服用該等藥物以免 影響心臟收縮而降低血壓,惡化吳黃金釵心臟功能云云,惟 查:
(一)造成吳黃金釵高血鉀乃係因同時服用ACEI與NSAID藥物,此2 種藥物有交互加乘之副作用,導致高血鉀,而非腎衰竭。停 止ACEI與NSAlD藥物,即可免除此副作用之高血鉀,降低血 鉀離子,「急診內科」陳維恭醫師於94年4月17日使用「生 理食鹽水之注射點滴、口服Kayexalate無後遺症地降低「高 血鉀5.9」至正常範圍,由此顯示吳黃金釵並非藥物治療無 效之案例。
(二)被告所指控「少尿」、「因先打利尿劑無效」乙節,與吳黃 金釵94年3月3日普通病房「護理紀錄」、94年3月3日「加護 病房護理特別記錄」之病歷資料未符。
(三)被告於94年3月3日晚間於電話中決定於翌日0時「以洗腎處 置」,當晚加護病房「護理記錄」載稱:「10:40 p.m. K= 5.9,VS高銘聰致電,Dr.林裕超向vs高解釋後,vs高銘聰囑 預H/D」、與「12 MN.Start H/D」。於該日晚間10時30分, 林裕超醫師告知:被告致電臨時決定以洗腎方式,緊急治療 。於是5分鐘之內,聲請人被要求於晚間10時35分簽署「首 次血液透析同意書」。此洗腎使用之「Double Lumen(雙腔 導管)」乃屬侵入性手術。侵入性之洗腎治療會導致諸多後 遺症、副作用、與依賴性,故不應該、也不必採用洗腎治療 。然被告不予以告知,明確地違反醫療法第64條規定「應向
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 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為之」。被 告臨時決定緊急洗腎治療,並未向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依法 盡告知義務,竟率爾為之。
十、綜上,因認原審檢察官遽為不起訴處分,認事用法顯有未妥 ,爰具狀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貳、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 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 法於91年2月8日經修正公布,新增前述第258條之1,此乃對 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 制,此時,法院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 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 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 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 證據。又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 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 理由說明,本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係包括「聲請法 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則法院就聲請交付審 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 ,自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 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 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臺灣高 等法院91年4月25日第1次刑庭庭長法律問題研究會議結論意 旨參照),是其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 為限。此外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以告訴人所 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或不起訴 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 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是法院裁定 交付審判之前提,尚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亦即該案件 必須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 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 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 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合先敘明。參、查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出本件告訴,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施偵查後,認被告犯罪
嫌疑不足,於101年5月22日以101年度偵續三字第1號為不起 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於101年9月7日以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160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該處分書並於101 年9月26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及聲請 再議卷宗全卷審閱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 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聲請人於收受前開處分書後,在101 年10月8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並未逾10日法定不變期間 及5日在途期間,其聲請程序自屬合法。
肆、聲請人上開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業經檢察官歷次於不起訴 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內詳細論列說明,核與全偵查卷內 現有之卷證資料,並無不合。且按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 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 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 失論。刑法第14條定有明文。據此,刑法所稱之過失必以有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情 況下,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始有過失可言。在過失犯罪之 成立要件上,必須行為人之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 該行為嗣後並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在滿足構成要件之要 求後,被告之行為始有成立過失犯罪之可能。本件被告為吳 黃金釵之主治醫師,吳黃金釵於94年3月3日因病住進私立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治療,被告就當時吳黃金釵之病情所為 之診療及行為,有各該病歷附卷可憑,而被告就其醫療行為 之作為,其注意義務具有刑法品質之關聯性應無疑問。是所 應審究者為被告之醫療作為,在刑法注意義務之要求下,是 否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及該風險嗣後有無因其行為而實 現。查:
一、聲請人雖主張依相關病歷資料可知吳黃金釵於住院時無急性 肺水腫症狀,而吳黃金釵於94年3月3日中午12時52分及下午 1時12分許,經由該醫院心臟科洪瑞松醫師門診檢查,亦認 其「胸部聽診無囉音、腳部無水腫(chest,clear;no leg edema)」云云。惟吳黃金釵於同日下午辦理住院後,於同 日下午3時40分許,經住院醫師王舒民作入院評估觀察,即 發現其抽血檢驗報告呈現血鉀指數過高;且右側肺部有些微 囉音(rale)等症狀,有吳黃金釵住院病歷紀錄附卷可憑( 第1本病歷第94頁)。且該入院評估之病歷紀錄第1行已記載 「c.c: blood tinged sputum this morning」,亦即住院 醫師王舒民依據病患或家屬之主述,記載吳黃金釵在該日上 午,痰液中即帶有血絲等情。而證人王舒民醫師亦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吳黃金釵是因為當日咳嗽含血絲而掛門診就醫,
後來吳黃金釵表示有點喘,才收為住院,由伊於下午3時40 分作入院評估,當時吳黃金釵還沒有很喘,右肺部有聽到些 微囉音,依據檢驗報告發現病患血鉀指數達7.0,指數過高 ,所以一開始即針對鉀離子過高及腎功能作治療,當天到下 午5時10分,由伊作第2次觀察評估,發現吳黃金釵突然變得 很喘,呼吸時,兩側都出現哨鳴聲(wheezing),咳嗽也有 血絲痰,伊從症狀上強烈懷疑,認為吳黃金釵當時就是有急 性肺水腫或肺水腫症狀,且病患本即可能在上午經聽診結果 發現胸部無囉音,但於同日下午再檢查即發現肺部出現囉音 ,甚至有時會半小時前沒有,半小時後有,再加上吳黃金釵 是高齡,且心臟裝有節律器,腎臟功能也不好,因為抽血時 發現他肌酸酐過高,所以這是很有可能的等語(參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續三字第1號偵查卷第26至28頁) ;證人即心臟科醫師張坤正亦具結證稱:吳黃金釵於當日早 上經醫師門診雖無囉音,下午卻出現囉音在學理上是有可能 的,因吳黃金釵本來就有裝心臟節律器,加上高齡,有一些 其他危險因素,可能因為突發的心肌缺氧導致突然喘起來。 心臟病是可能突然發生的,特別屬於高風險病人等語(參同 上偵查卷第28頁反面),是病患徵狀乃隨時間變化,縱吳黃 金釵於94年3月3日中午12時52分、下午1時52分,尚無明顯 肺水腫跡象呈現,惟住院醫師王舒民於同日下午3時40分許 進行入院評估時,吳黃金釵抽血檢驗報告呈現血鉀指數過高 ,且右側肺部有些微囉音(ra1e)等症狀,明顯已出現肺水 腫部分徵候,聲請人迄今仍執診斷或檢驗時間先後不同之紀 錄項目,切割質疑被告就病患資料整體綜合研判之結果,自 難憑採。
二、聲請人復主張吳黃金釵係於住院後接受被告不當治療而產生 「急性肺水腫」症狀等情,惟本案經檢察官送請行政院衛生 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按病歷記載,吳黃金釵於94 年3月3日住院時,呼吸喘、咳嗽有粉紅泡沫,實驗室檢查顯 示:肌酐軒(creatinine)5.5mg/L,鉀離子(potassium) 7meq/L,診斷為心臟衰竭及腎衰竭。住院後,院方即給予利 尿劑、kayexalate、胰島索、jusonin及nitroglycerie等治 療肺積水及高血鉀,這些處置合乎高血鉀及心臟衰竭治療原 則。在此處理後,吳黃金釵仍有呼吸喘,胸部X光顯示肺積 水(94年3月4日X光報告)。院方乃於3月5日安排血液透析 治療,此為合理的醫療處置,當日(3月5日)檢查24小時肌 酐軒清除率為0.41ml/min,顯示吳黃金釵腎功能極差,此時 以血液透析移除多餘水份,有助於心臟功能改善等情,有該 署95年6月5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後附第0000000號
鑑定書在卷可稽(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 2783號偵查卷第39至41頁),是吳黃金釵於94年3月3日門診 時,檢查結果已呈現高血鉀症狀,雖水腫跡象並不明顯,然 血中鉀離子濃度高於5.5 mEq/L時稱為高血鉀(病患檢驗結 果指值達7.0),可能因攝取過多、排泄減少、或因鉀離子 由細胞內轉移至細胞外液等原因造成。一般以腎臟衰竭病患 容易發生高血鉀,當人體發生高血鉀時,會有血壓降低、心 律不整等,嚴重時會有心室纖維顫動、心跳停止,則被告先 就吳黃金釵已呈現高血鉀等之急迫性,先予以處置治療,自 難認有何違背醫療常規可言。況證人即鑑定人楊宗元醫師於 偵查時並具結證稱:聲請人質疑因吳黃金釵裝有心臟節律器 ,對血中稍高鉀離子比常人有較高的忍受性與安全性,故不 應採用洗腎方式予以治療,這是錯誤的,就是因為吳黃金釵 有高血鉀,所以更有可能產生心律不整,所以更應該施以洗 腎,讓被害人鉀離子降低。以專業立場,伊認為聲請人所提 出的質疑是一知半解,另聲請人認為以用胰島素及葡萄糖鈣 藥物治療即可讓鉀離子由7.0降為0.9,雖然血液中的鉀離子 降低,但這2種藥物只是讓鉀離子從血管內暫時移動到血管 外,全身鉀離子並沒有排除體外,如果緊急的時候可以作這 樣的處理,但要讓鉀離子降低,還是要洗腎等語(參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一字第66號偵查卷第54頁), 益徵被告當時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難認有何製造法所 不容許風險之情。此外,被告先對於高血鉀等症狀予以醫療 處置,隨即再依住院評估等資料綜合評斷,對於心臟衰竭及 腎衰竭實施醫療處置作為,經檢察官再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 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被告雖開立生理食鹽水點滴 之醫囑,但其速度為0ccl小時(電腦印出之醫囑單顯示生理 食鹽水注射速度為每小時0cc),醫囑顯示應僅為維持靜脈 給藥通路用;94年3月3日下午3時10分至4時15分止注射之點 滴無從由病歷得知,但由當日下午3時10分之lasix 1 amp Q 12h靜脈注射醫囑推測,被告應無大量給予點滴之意;至94 年3月4日上午7時許止之前11小時,實際給予吳黃金釵之點 滴點用量僅有187.6ml,不會引發肺水腫;而且吳黃金釵在 住院時可能已有肺水腫之症狀(血樣痰液併有呼吸喘),這 樣狀況下,生理食鹽水點滴應不是吳黃金釵肺水腫加重之主 要原因,腎臟及心臟功能惡化應是肺水腫主要原因,從病歷 記載看不出94年3月3日有給予不必要之大量點滴而加重肺水 腫之疏失等情,有該署100年6月8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 號函後附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參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二字第1號偵查卷第97頁),是本件既
查無實據得認被告有施以過量液體之情,聲請意旨以此認導 致吳黃金釵之肺水腫,自屬片段臆測之詞,無從遽信,其認 為病患係於住院後,接受被告不當治療而致產生「急性肺水 腫」症狀,亦有倒果為因之誤謬。另聲請意旨雖認吳黃金釵 已有「急性肺水腫」與「肺炎」,導致急性呼吸衰竭之病史 ,被告未依學理及醫療實務之SOP即倘若患者有「急性肺水 腫」之病史,則不應要求平躺病床,於短時間輸入過多液體 ,以免引起「急性肺水腫」等情,惟核諸卷內所有檢附文獻 資料,並無聲請人所指若有「急性肺水腫」病史,不能讓病 患平躺或短時間輸入過多液體之文字敘述,且本件並無實據 得認被告有施以過量液體等情,亦據前述,此部分所指,同 屬無據。
三、又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忽略張正坤醫師之建議而未讓吳黃金釵 服用isosorbide、diltiazem心臟用藥,以有效控制心肌缺 血症、預防肺水腫等情,惟醫師針對病患徵狀與病情狀況, 施以適當藥劑,本屬醫師專業判斷之範疇,且前開醫事審議 委員會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已載稱:住院醫師 王醫師於94年3月3日下午4時15分開立點滴nitroglycerin 醫囑,nitroglycerin與Isosorbide為同類藥物,不需要重 複給予。後來因吳黃金釵血壓降低,nitroglycerin點滴停 止注射,isosorbide(或nitroglycerin)及diltiazem有可 能使血壓降低,也不適合在此時給予。吳黃金釵這段時間血 壓降低之原因,應為心臟功能不佳及可能之感染有關,這可 由吳黃金釵94年3月3日發燒、3月3日血液培養報告有革蘭式 陽性細菌及94年3月5日低左心室射出率心臟超音波報告得知 。diltiazem為鈣離子阻斷劑,有可能會影響心臟的收縮能 力,在心臟衰竭患者不建議使用。吳黃金釵懷疑有腎臟及心 臟功能不佳引發之肺部積水,94年3月3日心臟超音波檢查顯 示在心室功能衰竭,射出率只有30%至40%,不適宜使用 diltiazem。若使用,有可能加重心臟衰竭之程度,因此在 該時段停用此藥物是符合醫療處理原則。3月10日後吳黃金 釵病況日益改善,此2種藥物確於3月15日重新開始使用。惟 由病歷紀錄顯示,此階段isosorbide及diltiazem的使用與 否與病情之變化無相關性等語(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4年度他字第2783號偵查卷第41頁、99年度偵續二字第1號 偵查卷第97頁反面、99頁反面),且證人張坤正醫師亦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伊雖於94年3月4日探視吳黃金釵時建議使用 isosorbide及diltiazem藥物,然其僅係因與吳黃金釵相識 而前往會診,並無正式給藥的決定權,下醫囑單是主治醫師 的決定,而前開建議的2種心臟用藥,如針對心臟、腎臟引
起肺水腫之病患,可考慮停用diltiazem,至於isosorbide 伊看住院醫師王舒民之醫囑單有改成繼續注射,好像未停用 等語(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續三字第1號偵 查卷第28頁),益徵被告未施以上開藥物,於醫療過程與處 置並無違失,聲請意旨就此所指,洵無可採。至聲請人雖稱 曾多次向被告表達欲將吳黃金釵轉回心臟科加護病房由心臟 科張坤正醫師予以診治,而遭被告拒絕,直至94年3月15日 始由張坤正醫師要求開立isosorbide及diltiazem藥物予吳 黃金釵服用而顯著改善肺水腫症狀、心臟功能提升、血壓恢 復正常云云,惟吳黃金釵於此階段isosorbide及diltiazem 的使用與否與病情之變化無相關性,業據前述,則吳黃金釵 是否適宜轉由心臟科醫師主治,應屬被告與心臟科醫師間之 專業研判範圍,縱未依聲請人所願,亦不能執此認為被告有 何醫療過失之處。
四、另聲請意旨認被告為排除吳黃金釵之高血鉀,未施以正確之 治療方式卻於短時間輸入過快、過量液體,因此誘發急性肺 水腫,反認此症狀是末期腎臟衰竭所致,而必須以洗腎治療 ,如此一再洗腎,一再造成肺水腫等情,惟吳黃金釵並非因 被告施以過量液體而誘發急性肺水腫等情,業據前述,且前 開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亦已載 稱:依據病歷記載,吳黃金釵於94年3月3日住院時,呼吸喘 、咳嗽有粉紅泡沫,實驗室檢查顯示:肌酸酐(creatinine) 5.5 mg/dL,鉀離子(potassium)7meq/L,診斷為心臟衰竭及 腎衰竭。住院後院方即給予利尿劑、kayexalate、胰島素、 jusonin及nitroglycerie等治療肺積水及高血鉀,這些處置 合乎高血鉀及心臟衰竭治療原則。在這些處理後,吳黃金釵 仍有呼吸喘,胸部X光顯示肺積水(94年3月4日X光報告),顯 示藥物治療腎衰竭及心臟衰竭效果不彰,合乎血液透析治療 適應症原則,乃於94年3月4日凌晨進行血液透析治療,此為 合理且不得不實行之醫療處置,之後,吳黃金釵維持血液透 析每週3次,至4月2日出院,此段住院期間,腎功能檢驗顯 示肌酸酐由6.5mg/dl降至3月17日之4.2mg/dl,尿液排出量 約每日300至1000ml期間不等,此段期間被告亦使用利尿劑 及kayexalate。被告於4月2日吳黃金釵出院後,開始減少血 液透析頻率(所附病歷未有記載4月2日出院後血液透析資料 ,依家屬訴狀中血液透析日期4月5日、9日、12日、19日判 定) ,採以較保守的方式,隨著腎功能改善(血液肌酸酐值 降低) 減少血液透析次數,就醫療原則而言,在此高齡病人 上是可接受的。其後,被告根據腎功能及尿量調整血液透析 頻率,但於5月5日因較長天數(6天)無透析,尿毒指數增加(
尿素氮111mg/dl,肌酸酐7.1mg/dl)而再安排透析,此為病 人因腎功能不佳,需接受長期透析治療的佐證。被告對吳黃 金釵採取血液透析治療(即洗腎),尚無發現疏失之處。本案 吳黃金釵雖仍有排尿,肌酸酐不是太高,但高齡病患且營養 不良者血中肌酸酐較低,由上述臨床表現觀察,吳黃金釵腎 臟功能衰竭已不足以應付身體代謝所需,有需要接受透析治 療等語(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2783號偵 查卷第40至41頁、99年度偵續二字第1號偵查卷第97頁反面 至98 、99頁),而證人即鑑定人吳子卿醫師亦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本件吳黃金釵年紀很大,且自87年7月開始即顯現 腎功能較差現象,他的腎功能Ccr的數值只有19,正常應該 是100左右,這可反應他的腎臟機能只有一般正常人的2成不 到,聲請人質疑吳黃金釵腎功能應該還是完整,但人會逐漸 老化,以吳黃金釵的情形,自87年7月到93年,期間都沒有 洗腎,所以到了93年間發生腎功能近乎衰竭,Ccr只有7.01 ,就引發一連串肺水腫、心臟衰竭、尿毒素偏高、敗血症等 併發症,所以最後引發死亡結果,聲請人就鑑定結果的質疑 已經流於吹毛求疵,見樹不見林,是不合理拆解,吳黃金釵 於94年3月3日住院當天,因為已經產生肺積水、咳嗽、低血 氧、血痰,所以被告先處理吳黃金釵電解值,因為沒有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