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519號
TCDM,101,易,3519,201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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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3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1 年度
偵字第1746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
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3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陳建分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黃詩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詩瑋依其為成年人之知識、經驗,明知如將個人之金融機 構帳戶交付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使用,能預見該他人有可能 以所取得金融機關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縱 若取得其金融機關帳戶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 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之用,仍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之不 確定故意,於民國100 年10月22日前某時,在不詳處所,將 其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 號帳戶(下稱臺企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潭 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潭子郵局帳戶 )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收受。而該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旋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 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黃詩瑋上開臺 企銀行帳戶及潭子郵局帳戶內。嗣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驚覺 受騙,分別報警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 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 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陳 建 分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之金額│匯入之帳戶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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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思華│詐騙集團成員分│100 年10月│29987元 │黃詩瑋上開臺企│
│ │ │別佯稱係Milan │23日晚間9 │ │銀行帳戶 │
│ │ │Shop拍賣客服人│時9分 │ │ │
│ │ │員及郵局客服人│ │ │ │
│ │ │員,告知被害人│ │ │ │
│ │ │陳思華因付款方│ │ │ │
│ │ │式誤設為分期約│ │ │ │
│ │ │定轉帳,需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以│ │ │ │
│ │ │修改。 │ │ │ │
├─┼───┼───────┼─────┼──────┼───────┤




│2 │曾懷生│詐騙集團成員分│100 年10 │9999元 │黃詩瑋上開臺企│
│ │ │別佯稱係網路購│23日下午3 │ │銀行帳戶 │
│ │ │物服務人員及第│時32分許 │ │ │
│ │ │一銀行客服人員│ │ │ │
│ │ │,告知被害人因│ │ │ │
│ │ │送貨人員操作錯│ │ │ │
│ │ │誤,每月會自動│ │ │ │
│ │ │扣款連扣12期,│ │ │ │
│ │ │需被害人拿金融│ │ │ │
│ │ │卡至提款機重新│ │ │ │
│ │ │操作取消分期扣│ │ │ │
│ │ │款。 │ │ │ │
├─┼───┼───────┼─────┼──────┼───────┤
│3 │陳嫆仁│詐騙集團成員分│100 年10月│29989元 │黃詩瑋上開潭子│
│ │ │別佯稱係26號倉│22日晚間6 │ │郵局帳戶 │
│ │ │庫服務人員及台│時50分許 │ │ │
│ │ │新銀行服務人員│ │ │ │
│ │ │,告知被害人購│ │ │ │
│ │ │買商品之處理過│ │ │ │
│ │ │程發生錯誤,導│ │ │ │
│ │ │致繳款方式變成│ │ │ │
│ │ │每月自被害人帳│ │ │ │
│ │ │戶中扣款,需被│ │ │ │
│ │ │害人拿金融卡至│ │ │ │
│ │ │提款機重新操作│ │ │ │
│ │ │解除分期扣款。│ │ │ │
├─┼───┼───────┼─────┼──────┼───────┤
│4 │梁華珍│詐騙集團成員分│100 年10月│25025元 │黃詩瑋上開潭子│
│ │ │別佯稱係阿布網│22日晚間7 │ │郵局帳戶 │
│ │ │拍工作人員及郵│時26分許 │ │ │
│ │ │局工作人員,因│ │ │ │
│ │ │會計人員入帳錯│ │ │ │
│ │ │誤致被害人帳款│ │ │ │
│ │ │誤設為12期分期│ │ │ │
│ │ │付款,需被害人│ │ │ │
│ │ │至郵局操作提款│ │ │ │
│ │ │機以解除分期付│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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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鈺榮│詐騙集團成員分│100 年10月│29989元 │黃詩瑋上開臺企│




│ │ │別佯稱係雅虎購│23日晚間7 │ │銀行帳戶 │
│ │ │物之客服人員及│時9分許 │ │ │
│ │ │彰化銀行陳主任│ │ │ │
│ │ │,因業務人員疏│ │ │ │
│ │ │失導致消費遭誤│ │ │ │
│ │ │設為分期約定轉│ │ │ │
│ │ │帳,需被害人拿│ │ │ │
│ │ │金融卡至提款機│ │ │ │
│ │ │操作解除設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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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