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727號
TCDM,101,易,2727,2013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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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帥煌
選任辯護人 薛欽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永慶房屋」均應更正為「永慶不動產北屯仁美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予更正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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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