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峻豪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偵字第
23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峻豪於民國101年3月29日21時40分許 ,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沿臺中市北 區華信街由德化街往梅亭街方向(北往南)行駛,途經華信 街與梅亭街無號誌路口,正欲左轉梅亭街往大雅路方向行駛 時,其原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措施,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停讓直行車先行,適顏筱玫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機車,附載梁孟君,沿臺中市○區○○街○○ ○路○○○街○○○○○○○○○○○○○號誌路口,正欲 直行穿越路口,宋峻豪上開輕機車左側車身與顏筱玫上開重 機車車頭發生碰撞,顏筱玫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顏面1公 分撕裂傷、顏面、右肩、右上肢、右膝、左小腿多處擦挫傷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 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查告 訴人顏筱玫已與被告成立調解,被告與兼法定代理人宋明富 願連帶給付告訴人新台幣(下同)5萬元,於102年1月30日 、2月28日前各給付5千元,自102年3月30日起至12月30日止 ,於每月30日前各給付4千元,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49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 告訴狀在本院卷第31、33頁可參,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