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1162號
TCDM,101,交易,1162,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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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凱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21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凱俊受僱於一點露花店擔任市場佈置 工人,平日駕駛車輛前往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 100年12月6日上午10時許,駕駛一點露花店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D5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由東山樂園 往圓環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10時27分許,行經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 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且汽車超車時,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 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 燈駛入原行路線,而依當時天候為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 良好、該處為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被告之 意識清楚,所駕車輛機件正常,即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於注意及此,於行經前開路段,欲超越於同向前方行駛,由 告訴人魏建宇所騎乘車牌號碼000─BLG號重型機車之際,因 超車不當,不慎擦撞告訴人所騎乘上開重型機車右側,致告 訴人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併顱骨骨折、右側 鎖骨骨折暨右耳聽力缺損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1 年度司中移 調字第260 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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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