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9號
PHDV,102,司促,359,201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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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債 權 人 嘉新免洗餐具行
債 務 人 許文聰即大統商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聰即大統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為獨資商號抑或合夥,若為獨資商號,則負責人
     姓名、地址為何?
  (二)債務人為獨資商號或合夥,若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
     何?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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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