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9號債 權 人 嘉新免洗餐具行債 務 人 許文聰即大統商行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聰即大統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為獨資商號抑或合夥,若為獨資商號,則負責人 姓名、地址為何? (二)債務人為獨資商號或合夥,若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 何?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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