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2年度,1號
PHDM,102,智附民,1,201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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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T.G.J.BEHEAN
原   告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Franz Koch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
複代理人  李穎甄
被   告 張瓊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2人於民國102年1月8日具狀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惟本案所附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案 件,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聲撤字 第1號撤回起訴確定,有該撤回起訴書、該署102年3月5日澎 檢惠忠102聲撤1字第0682號函及送達證書5份在卷可稽,既 無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即無所附 麗,參諸前開法律規定,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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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