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更字,102年度,1號
PHDM,102,易更,1,20130327,2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被   告 陳麗水
被   告 陳文瑞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0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正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麗水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文瑞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事實部分有如附表三 編號5所示之更正,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文正陳麗水陳文瑞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3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 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3人各願受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處 罰。本院審酌各情,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三、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其宣告應隨各次犯行之罪名及主刑為 之,始符於罪刑不可分之原則。是以,本件檢察官與被告雖 合意認扣案起訴書附表所載被害人簽發之本票、借據均沒收 ,仍以經查獲且與附表所載各次犯行相關之本票、借據為限 ;其經查獲扣案而與附表所載犯行無關者,自不在認罪協商 之合意範圍內,本院即毋庸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8條、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款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附表一:陳文正陳麗水共同犯重利罪部分
┌─┬────┬─────────────────────┐
│編│犯罪事實│罪名及所處刑罰 │
│號│ │ │
├─┼────┼─────────────────────┤
│1 │同起訴書│陳文正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
│ │1。 │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
│ │ │收。 │
│ │ │陳麗水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空│
│ │ │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 │
├─┼────┼─────────────────────┤
│2 │同起訴書│陳文正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
│ │2。 │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
│ │ │收。 │
│ │ │陳麗水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空│
│ │ │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 │
├─┼────┼─────────────────────┤
│3 │同起訴書│陳文正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
│ │4。 │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
│ │ │票一張(發票人顏文丑、金額新臺幣陸萬元、發│
│ │ │票日民國一○○年元月七日、到期日民國一○○│
│ │ │年二月六日)均沒收。 │
│ │ │陳麗水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空│
│ │ │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張(發│
│ │ │票人顏文丑、金額新臺幣陸萬元、發票日民國一│
│ │ │○○年元月七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二月六日│
│ │ │)均沒收。 │
├─┼────┼─────────────────────┤
│4 │同起訴書│陳文正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編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
│ │8。 │冊六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本│
│ │ │票二張(發票人呂明有、金額新臺幣拾萬元、發│
│ │ │票日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到期日民國一○│
│ │ │○年三月十六日;發票人呂明有、金額新臺幣伍│
│ │ │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到期│
│ │ │日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及借據一紙均沒│
│ │ │收。 │
│ │ │陳麗水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空│
│ │ │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本票二張(發│
│ │ │票人呂明有、金額新臺幣拾萬元、發票日民國一│
│ │ │○○年二月十七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三月十│
│ │ │六日;發票人呂明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發票│
│ │ │日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到期日民國一○│
│ │ │○年三月二十二日)及借據一紙均沒收。 │
└─┴────┴─────────────────────┘
附表二:陳文正陳文瑞共同犯重利罪部分
┌─┬────┬─────────────────────┐
│編│犯罪事實│罪名及所處刑罰 │
│號│ │ │
├─┼────┼─────────────────────┤
│1 │同起訴書│陳文正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附表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
│ │9。 │、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沒收。 │
│ │ │陳文瑞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本、空│
│ │ │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沒收。 │
└─┴────┴─────────────────────┘
附表三:陳文正單獨犯重利罪部分
┌─┬────┬─────────────────────┐
│編│犯罪事實│所處刑罰 │
│號│ │ │




├─┼────┼─────────────────────┤
│1 │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3。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陳清能、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一○○年三月十四日、到期日民國一○○年│
│ │ │四月十三日)均沒收。 │
├─┼────┼─────────────────────┤
│2 │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5。 │本、空陳文正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本票二│
│ │ │張(發票人陳如毛、金額新臺幣拾伍萬元、發票│
│ │ │日一○○年二月二十日;發票人陳如毛、金額新│
│ │ │臺幣伍萬元、發票日民國一○○年一月十七日、│
│ │ │到期日民國一○○年二月十六日)及借據一紙均│
│ │ │沒收。 │
├─┼────┼─────────────────────┤
│3 │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6。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陳如毛、金額新臺幣肆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一○○年六月二十日、到期日民國一○○年│
│ │ │八月二十日)均沒收。 │
├─┼────┼─────────────────────┤
│4 │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7。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陳如毛、金額新臺幣陸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到期日民國一○○年│
│ │ │十月十五日)均沒收。 │
├─┼────┼─────────────────────┤
│5 │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10,犯罪│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
│ │日期更正│ │
│ │為「99年│ │
│ │底」。 │ │
├─┼────┼─────────────────────┤
│6 │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11。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孫韻筑、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一○○年一月三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二│
│ │ │月二日)均沒收。 │
├─┼────┼─────────────────────┤
│7 │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12。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蘇順情、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一○○年二月二日、到期日民國一○○年一│
│ │ │月十三日)均沒收。 │
├─┼────┼─────────────────────┤
│8 │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13。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本票一│
│ │ │張(發票人陳月娥、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到期日民國一○○年│
│ │ │十月十三日)及收據一紙均沒收。 │
├─┼────┼─────────────────────┤
│9 │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14。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陳月娥、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到期日民國一○│
│ │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均沒收。 │
├─┼────┼─────────────────────┤
│10│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15。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
├─┼────┼─────────────────────┤
│11│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16。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董瑞興、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到期日民國一○○│
│ │ │年一月十三日)均沒收。 │
├─┼────┼─────────────────────┤
│12│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17。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董瑞興、金額新臺幣叄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一○○年一月十八日、到期日民國一○○年│
│ │ │二月十七日)均沒收。 │
├─┼────┼─────────────────────┤
│13│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18。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董瑞興、金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發│
│ │ │票日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到期日民國一│
│ │ │○○年一月二十八日)均沒收。 │
├─┼────┼─────────────────────┤
│14│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19。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許志忠、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均沒收。 │
├─┼────┼─────────────────────┤
│15│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20。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王平和、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一○○年九月三日、到期日民國一○○年十│
│ │ │月三日)均沒收。 │
├─┼────┼─────────────────────┤
│16│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21。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
├─┼────┼─────────────────────┤
│17│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22。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
├─┼────┼─────────────────────┤
│18│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23。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陶志華、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發票日│
│ │ │一○○年一月十三日、到期日一○○年二月十二│
│ │ │日)均沒收。 │
├─┼────┼─────────────────────┤




│19│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24。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本票一│
│ │ │張(發票人余清源、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發票日│
│ │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到期日民國九十九年│
│ │ │十一月十二日)均沒收。 │
├─┼────┼─────────────────────┤
│20│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25。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及空白本票二本均沒收。│
├─┼────┼─────────────────────┤
│21│同起訴書│陳文正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附表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冊六│
│ │26。 │本、空白讓渡證書一張、空白本票二本及未完成│
│ │ │本票一張(僅記載金額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均沒│
│ │ │收。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