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1號
TYDV,102,除,41,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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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許森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 50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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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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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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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