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22號
TYDV,102,除,122,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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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黃孋玲即永鑫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85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85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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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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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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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享亮國際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100年11月5日 │55,703元 │AE八○七九○│ │
│ │林文仁 │行 │ │ │三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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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