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高鴻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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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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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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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楊朱龍│日盛銀行北桃園分行│101年6月5日 │16,590元 │CC六一二0一四│ │
│1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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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