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楊陳蓮菊
林政銘
林佩欣
林怡均
翁雅雯
林宗沂
陳子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陳政修
陳楊灼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0日以101 年度補字第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另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