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被 告 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3,805 元
,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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