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劉益宏
劉秀玲
葉阿良
劉茂崧
被 告 源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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