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陸軍後勤學校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順億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2,477,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原
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24,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