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2年度,15號
TYDV,102,親,15,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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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2年度親字第15號
原   告 温立存
被   告 陳登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認領温彥晴(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其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非婚生子女温彥晴(民國000 年0 月0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母,温彥晴係原告自 被告受胎所生,此有林口長庚醫院親子鑑定報告書、出生證 明書可證。是以,被告為非婚生子温彥晴之生父,至為灼然 。為使原告之子温彥晴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能早日確定,因 此提起本件認領子女之訴,請求被告認領原告所生之子温彥 晴為其子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對於鑑定報告沒有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 件、出生 證明書影本1 件為證,並經原告提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就温 彥晴、被告二人為親子血緣鑑定結果認為:「不能排除陳登 堯與温彥晴的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指數(CPI )為:7,498. 83;就是說【陳登堯是温彥晴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可能性與 【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是温彥晴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 基因半型】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7,498.83倍。也就 是說陳登堯與温彥晴之父子關係確定率為:99.9867%;因此 陳登堯是温彥晴的親生父親,這個假設由此次測試上可以證 實」,有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親子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1067條第1 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 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 提起認領之訴。依前開鑑定結果所認之事實,足認被告為原 告所生之非婚生子温彥晴之生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認領其所生之子即温彥晴其子,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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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