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7號
TYDV,102,補,107,201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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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旭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
6,8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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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