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 告 范孝義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逸豪等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後補正下列訴訟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訴訟費用:新台幣150,980 元二、遺產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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