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9號
TYDV,102,家訴,19,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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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9號
原   告 范孝義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逸豪等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5 日後補正下列訴訟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訴訟費用:新台幣150,980 元
二、遺產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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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