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238號
TYDV,102,司票,2238,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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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游溪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昌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
  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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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