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77號原 告 侯國謀被 告 謝清風兼訴訟代理人 陳立信被 告 李建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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