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277號
STEV,106,店簡,277,201708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77號
原   告  侯國謀
被   告  謝清風
兼訴訟代理人 陳立信
被   告  李建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