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24號聲 請 人 山林水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金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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