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聲 請 人 上博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淑鈴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更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2、補蓋聲請人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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