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178號
TYDV,102,司促,7178,2013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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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非訟代理人 徐秋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哲寰許哲諺許瑜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明被繼承人許哲翰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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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