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非訟代理人 徐秋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哲寰、許哲諺、許瑜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明被繼承人許哲翰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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