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玉娟、何彥.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債權 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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