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160號
TYDV,102,司促,7160,2013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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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玉娟、何彥.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債權
         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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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