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861號
TYDV,102,司促,6861,2013032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債 權 人 陳瑋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東波吳鴻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吳鴻武得全額請求之依據(依民法第271 條規
  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者,除另有約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
  。
二、提出債務人吳鴻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