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債 權 人 陳瑋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東波、吳鴻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對債務人吳鴻武得全額請求之依據(依民法第271 條規 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者,除另有約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 。二、提出債務人吳鴻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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