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毛世立、毛秋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毛次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毛次生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