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542號
TYDV,102,司促,5542,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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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債 權 人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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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