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
債 權 人 游勝發
非訟代理人 邱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瀚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算之依據(如不能補正
,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不能補正,請改以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