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71號
TYDV,102,司促,4571,2013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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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
債 權 人 陳建鈿
債 權 人 黃雅玲
債 權 人 周伯岳
債 權 人 高澤峰
債 權 人 林淑惠
債 權 人 江夢涵
債 權 人 吳佩珊
債 權 人 劉燕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玉勝即莎琳娜攝影企業社許翁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債權人黃雅玲林淑惠江夢涵、吳佩
  珊聲請狀底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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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