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35號
TYDV,102,司促,3935,2013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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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龍威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月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輔助人劉孟宗最新記事未省略
         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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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