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蕭妤庭
相 對 人 桃園縣私立昱誠托兒所暨托嬰中心暨課後托育中心
負責人羅志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102 年1 月2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 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曾 經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依據該調解紀錄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19,200元,於102 年1 月7 日匯款 至聲請人原薪資轉帳帳戶,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2 年1 月2 日桃 園縣政府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政府調閱前開勞資爭議調解卷查證屬實 。聲請人據前開調解紀錄主張相對人於102 年1 月7 日匯款 至聲請人原薪資轉帳帳戶,然相對人並未依約給付,其主張 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