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李學詩
被 上訴人 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政
被 上訴人 江文忠
謝英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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