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54號
TYDV,101,重訴,454,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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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原   告 李春龍
法定代理人 孫櫻韶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柏均律師
被   告 國立武陵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繼生
被   告 周開鳳
      洪秀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三0三五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周開鳳洪秀祝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現 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3035號刑事案件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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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