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新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嘉進
鴻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兆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淑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嘉進、鴻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鄭淑琴
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6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詹新謙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7,06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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