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劉忠民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迪特曼茲
訴訟代理人 袁承賢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被告於該次庭期前就被證26中該錄取人員之薪資數額係由何人或何方式核決確認部分提出說明。另就被告公司各職等人員之薪資數額範圍部分,亦請提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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