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18號
TYDV,101,訴,2218,201303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林培欽
被   告 趙中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二九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趙中球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 101 年度上訴字第3329號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20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