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93號
TYDV,101,訴,1993,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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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告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境庭

被   告 曾進煒
      羅節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二年度審易字第四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蔡境庭曾進煒羅節櫻涉有公共危險之犯罪嫌 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 19275 、24554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審 易字第410 號公共危險案件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及本院上 開刑事卷宗卷皮影本在卷可稽,且查該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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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