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4號
上 訴 人 陳肇基
陳愛妹
李陳素玉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肇義
被 上訴人 呂沛玟
訴訟代理人 呂彭世盛
上列上訴人與呂沛玟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八十七萬七百九十四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三百七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